职工被录用后,公司却与其签订实习合同;“实习”阶段工资打折不算,社保也不缴纳;好不容易等到“实习期”满,公司却说要延长。大学毕业一年的朱小姐,不知道这实习生的身份何时能改变。
据朱小姐反映,去年她大学毕业后,被一家公司录用了。干了半年,她辞职了。过了今年春节,她又被一家公司录用了。人事经理说,因为她所学的专业与岗位需求专业不同,所以要与她先签为期四个月的“实习合同”。实习期内不缴社保,工资要打八折。实习期满,公司如果满意,就可转正,签正式劳动合同。听了人事经理的话,她便在“实习合同”上签了字。她一边学一边干,努力完成一项又一项任务,转眼四个月过去了,她接到通知,要她去签合同。她很高兴,觉得自己的努力没有白费。可到人事部一看,让她签的竟然还是一份“实习合同”。人事经理向她解释:虽然实习的这段时间里,她的工作态度比较认真,也很努力,但综合能力和素质还是与公司的要求有一定的差距,所以公司决定再给她一个机会,延长两个月的实习期。经理提出,她如果不愿意签新的“实习合同”也可以,公司就作辞职处理。朱小姐不知如何应对,提出能否让她考虑两天。自己毕业已经一年了,还要继续当“实习生”吗?这样的合同到底要不要签?朱小姐转而向记者求助。
上海红三权律师事务所罗强主任表示,公司的行为是错误的,暂不论朱小姐的表现是否存在不符合录用要求的情形,公司用工应该先规范,包括社保必须依法缴纳。首先,公司应当与朱小姐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朱小姐在应聘该公司岗位时已经毕业,且与其他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是劳动关系适格的主体,公司应当与她签订劳动合同,而非“实习合同”。其次,公司可在劳动合同内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再次,如果朱小姐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也就是说首先要把录用条件告知职工,并举证哪些地方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不是随口说说。最后,公司不能延长所谓的“实习期”。公司签订“实习合同”不妥,即使是公司想设定“试用期”也不能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所以公司延长“实习期”就是一错再错。
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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