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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癌教师被开除引关注 沪规定医疗期不得开除员工
发布日期:2016-08-25     发布者:蓝海股份     浏览量:2050

兰州患癌女教师被学校开除,学校公开道歉事件,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上海不少上班族联想到亲朋好友遇到的患病、病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这两天纷纷打电话、上网、发微信到工会、法律和咨询机构了解相关政策。劳动法专家谈育明昨天回应:上海员工患病有医疗期规定,在医疗期内,单位不得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在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2015年市政府下发的《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明确,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由员工和单位协商决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上述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由此谈育明认为,员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单位不得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在医疗期内,单位违法解除,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部门经核准,情况属实,员工愿意,可以恢复劳动关系。如果员工不愿意恢复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在医疗期内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的两倍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那么,员工在医疗期内,企业应该支付多少工资或者支付多少救济费?1995年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规定,连续病假6个月之内,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60%支付;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支付;满4年不满6年,按本人工资80%支付;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90%支付;连续工龄8年以上,按本人工资100%支付。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40%支付;满1年不满3年,按本人工资50%支付;工龄3年以上,按本人工资60%支付。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

谈育明同时指出,《关于本市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规定,员工在病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从2016年4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190元,因此病假工资不得低于1752元/月。

来源: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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