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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呼吁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量质齐升
发布日期:2018-03-08     发布者:本站原创     浏览量:2947

委员呼吁工伤保险量质齐升


“到2017年底,住房、水利、铁路、公路、交通运输这些建筑项目的从业农民工基本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实现了4000万建筑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全覆盖。”在今年全国两会首场“委员通道”上,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委员对外公布了建筑业农民工工伤维权的最新进展。


“要钱难、吃饭难、看病难”,曾经是许多建筑业农民工工伤维权的真实遭遇。近年来,随着有关工伤保险法律条例的“落地生根”,工伤保险的参保情况取得长足进展。但由于建筑行业人员流动性强、工伤维权费用高、争议处理周期长等原因,导致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难落实。委员们纷纷呼吁,要进一步规范建筑农民工工伤保险,实现工伤保险量质齐升。


“先参保,再开工”成用工常态


“要开工,先参保。”这是深圳市为建筑工地划定的“硬杠杠”。


2016年,深圳市出台文件规定,对于流动性较大的建筑工人,建筑单位应在开工前按项目为其参加工伤保险,不参保就拿不到施工许可证;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按项目优先办理工伤保险;明确违法分包转包的责任主体,“包工头”所招用劳动者的工伤权益也有保障。一系列举措为建筑业职工装上了“强保险”。


开工前第一件事是要给工人参加工伤保险,这样的“硬性规定”不仅在深圳,还发生在全国大大小小的建筑工地上。


2014年,人社部、住建部、安全监管总局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障权益提出13项意见。而保障建筑工人享受工伤待遇,前提是保证每一个建筑工人特别是建筑农民工都在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内。


但是,如何实现“全覆盖”?


“‘按项目参保’可以说是《意见》的最大亮点。”吕忠梅委员介绍,建筑行业量大面广,多种用工尤其是临时用工更符合建筑企业生存和发展需要,实践中大量存在的转包、分包、劳务派遣,使得建筑行业人员呈现出流动性强、用工形式灵活、周期短等特点,如果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条例的要求按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显然不现实。


为此,《意见》第一条明确:“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为了保证按项目参保落到实处,《意见》还指出:“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推动工伤维权不可能一蹴而就


当然,推动建筑工人工伤维权不可能一蹴而就。


吕忠梅委员曾在调研中发现,在工伤事故处理中,律师代理费过高,有的风险代理费高达30%,工伤职工难以承受。


“司法部门有援助体系,一般律所也都有法律援助义务。工会要与法律援助机构形成对接机制,把为工伤职工维权的体系整合好,让农民工有平等享受法律服务的机会。”吕忠梅委员说,“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扩面征缴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最终是要将农民工工伤权益保障落到实处。因此,还需要各部门通力合作,做好每个环节的工作,特别是解决好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这是重中之重。”


全国总工会宣教部部长王晓峰委员表示,工伤保险争议的处理拖延问题使农民工权益难以保障。工伤认定的法定程序耗时较长,如果未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工伤待遇,农民工将经历工伤鉴定、仲裁裁决、司法诉讼等一系列复杂的程序。同时对受雇于非法用工单位的农民工的工伤认定,现行法律还存在空白。


此外,王晓峰委员指出,有关部门对企业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规的监管不到位,比如对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建筑单位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有关部门执法监督力度不够,致使建筑行业中有相当多的农民工被非法包工队所雇佣,对非法用工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险的行为惩处不够。


优化预防、康复、补偿模式


建筑业农民工在工作时遭遇工伤,其权益如何保障?


“首先要做到及时救治。工伤保险应与工伤预防、职业康复相结合。” 湖北省工商联副主席、武汉智能电梯公司董事长陈纯星委员认为,我国工伤保险偏重待遇的处理(即工伤补偿),对预防和康复没做出特别的要求。但对于农民工群体来说,工伤预防、工伤赔偿、职业康复这3个步骤都很重要。因此,应尽快建立有效预防和伤后康复机制。同时,他建议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和运用透明化。


“加大管理力度,研究工伤保险新模式。”王晓峰委员说,针对农民工遭遇工伤后,无力进行职业康复、不能继续生活等问题,应积极研究工伤保险的新模式。


此外,委员们还呼吁,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及争议的发生。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通过联合执法,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将其落到实处,认真履行社会保障及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内容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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