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各类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让劳动者在工作中更好地实现自我价值,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近日,斗门法院审理了一宗劳动合同纠纷,原告陈某要求单位支付其离职前应休未休5天年休假的工资报酬,被单位拒绝后起诉,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单位支付原告陈某相应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091元。
2014年9月,陈某入职珠海某医院担任保洁员。2018年8月30日,陈某向医院提交辞职信,申请于2018年9月30日结束劳动关系。按照有关规定,陈某工作已经年满1年可享受5天年休假,于是在提出辞职申请前,陈某向医院提交了休假排班表,计划9月23日起休5天年休假,获得医院同意。不料陈某却在9月14日收到医院通知,要求陈某于9月14日正式离职,致使陈某无法享受五天年休假。陈某认为,医院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医院3倍支付未休的5天年假工资1655元。
医院则辩称,陈某2014年9月19日入职,2018年8月30日因达法定退休年龄申请离职,2018年9月14日离职。双方约定年休假为工作满一年享受,不按自然年计算,陈某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2月均休满5天年假,次年要到2018年9月19日届满才能享受,现其在2018年9月14日已经离职,故不能享受年休假。
在法庭上,双方确认了跨年度享受年休假的事实,即陈某2016年2月休2015年度年假,2017年2月休2016年度年假。以此类推,陈某主张未休的5天年假实际是2018年度年休假。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工作年满1年不满10年即可享受5天年休假。而陈某在离职前确实未享受2018年度的5天年休假,被告医院认为陈某要工作到2018年9月19日,即年满一个自然年,才具备享受带薪年假资格的观点缺乏法律依据,医院应当支付原告陈某相应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至于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计算,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的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年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2018年陈某工作天数为288天,折算比例为288/365,而陈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005.32元,因此,被告医院应当支付原告陈某应休未休2018年度的年休假工资为1091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带薪年休假是符合条件的职工每年都可以享受的一种福利待遇。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即享有带薪年休假资格。若劳动者离职时,当年度未满一个自然年,则可以按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如本案中,陈某2014年9月19日入职,已连续工作1年以上,具备了享受带薪年休假资格。2018年9月14日陈某离职时,差五天不满一个自然年,可以按陈某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假天数,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应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因此,一些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每一年工作时间都要满一个自然年,才具备享受带薪年假资格的观点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法官提醒,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如果用人单位不让职工休年假,职工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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