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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直统筹企业:
为规范工伤保险省直统筹企业工伤认定工作,简化认定流程,提高认定效率,为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优质服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属地原则,省直统筹企业的工伤认定工作由企业注册地所在的省辖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办理。
二、省直统筹企业注册地在直管县(市)的,其工伤认定工作由直管前所属省辖市负责办理。
三、对工伤认定管辖发生争议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四、实行死亡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事前报告制度,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前,应在职工死亡48小时内将《事故快报》报省辖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备案。
五、统一工伤认定决定文书文本编号,文本编号格式为“豫省(*)工伤认字[*]*号”。(如郑州市为:豫省(郑)工伤认字【2015】1号)。
六、各省辖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当月认定的省直统筹企业工伤认定决定书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七、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地做好省直统筹企业的工伤认定工作,准确把握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到工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八、行业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开展工伤保险工作,指导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对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按时报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为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提供便捷服务。
九、本通知实施前发生的事故伤害按原渠道申请工伤认定,本通知实施后发生的事故伤害按本通知执行。
十、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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