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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调整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7-13     发布者:蓝海股份     浏览量:1773

  标签:人力资源 公积金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改善居民住房条件中保障作用,依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经研究决定,我中心对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政策予以修订调整,具体办法如下:

  一、租房提取条件。

  1、凡职工连续缴存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2、租房提取公积金不设房租收入比限制。

  二、租房提取限额。

  1、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直管国有住房、企业自管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2、对租住商品住房的,每户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2015年暂按照一类地区每月每平方米16元、二类地区每月每平方米14元来计算租金;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按计算支付租金的90%,144平方米以上按计算支付租金的80%提取。该标准以后年度视当地租赁市场变化情况予以调整。

  三、租房提取要件。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直管国有住房、企业自管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企业自管住房出租的,出租企业应按要求先行将自管住房至中心备案。

  2、租住商品住房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即房管局房屋查询证明)、房屋租赁登记证明、租赁合同;单身职工需提供单身证明或离婚无再婚证明。

  四、提取方式和时间。

  租房支取每年最多可以支取两次,两次支取合计不超过当年应付房租合计,两次支取时间间隔为六个月。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不超过房屋租赁行为终止后半年。

  五、建立单位集中批量办理机制。

  对由单位提供租住房的,单位可按规定提供相应证明后申请集中批量办理。

  六、对违规骗提套取公积金的处罚。

  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一经证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取消职工三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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