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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将对2015年度(即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各单位应当在办理2015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后,自2015年7月1日起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
二、调整范围
太原地区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调整。
三、调整原则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调整严格执行“提低扩中限高”原则,以促进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公平性。
四、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及计算口径
1、自2015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4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2、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为,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具体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同时还包括按月、按季、按年发放的属于工资总额范围的奖励性津贴等项目。
3、2015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或者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以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2015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上述两种情况缴存基数在本年度内不再进行调整。
4、本年度的缴存基数实行上下限控制,一是不得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41号)中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1620元;清徐县1520元;阳曲县1420元;娄烦县1320元。二是不得超过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740元,3倍为14220元。
5、单位不进行年度缴存基数调整的,需提交书面说明,并按照相应程序审查核实。
(二)缴存比例及相关要求
1、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10%、个人6%,不得高于单位12%、个人12%,在上述范围内应当以偶数分别确定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及时将单位和个人比例提高至12%。
2、同一开户单位只能执行同一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一律取整数;缴存比例确定后,在本年度内不得变更。
3、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照《太原市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相关事项的规定》(并公积金【2015】19号)执行。
五、调整方式
(一)柜面方式调整
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填写《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年度调整申请书》和《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清册》,并制作《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清册》电子版,通过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分理处前台柜面进行调整。
(二)单位版方式调整
住房公积金单位版用户只进行基数调整,可以通过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业务平台直接进行调整,同时将《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年度调整申请书》和《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清册》报送至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分理处;住房公积金单位版用户进行比例调整的,只能通过柜面方式进行。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严格按照通知规定执行,做好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工作。
来源: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网站
201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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