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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关于放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7-20 发布者:蓝海股份 浏览量:2009
标签:人力资源 公积金
为进一步提高省直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改善缴存职工居住条件,根据《关于实施定向精准调控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5]18号)、《关于放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促进住房消费的意见》(吉建发[2015]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实际情况,决定自2015年6月24日起,放宽住房公积使用条件通知如下:
一、开展异地贷款业务,职工在省内其他市(州)缴存住房公积金,在长春市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省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的,可向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允许缴存职工及配偶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三、允许父母与子女组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特此通知
来源: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201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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