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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个人贷款业务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8-05     发布者:蓝海股份     浏览量:2320

  标签:人力资源 公积金

  铁路分中心,稽查队,各分理处、处室: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晋建金字〔2015〕74号)的规定,现对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个人贷款业务政策进行调整,请认真执行。

  一、实施宽松提取政策,促进住房消费

  (一)调整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限、申请人范围和额度

  取消提取时限限制。职工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公寓性质住房)消费行为,取得合法凭证(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等文件规定的凭证为准),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拓宽提取申请人范围。职工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公寓性质住房)消费行为,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还可以同时提取双方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上述申请人必须一同办理,并提供有效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提高提取额度。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公寓性质住房)所有申请人的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购(建、大修)房支出(含地下室和储藏室购置费)加住房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装修费用的总额。

  以上第一款和第三款溯及2015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第二款适用于本通知生效以后发生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

  (二)扩大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人范围并提高额度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还可以同时提取双方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上述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必须一同办理,并提供有效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所有提取申请人的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日当月或者上月该笔购房贷款的余额,以贷款机构出具的贷款余额凭证为准。

  (三)增加进城务工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进城务工职工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农业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农业户籍证明)。

  二、放宽个人贷款政策,提升住房支付能力

  (一)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购房最高贷款额度由目前的8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装修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70平方米以下最高20万元,70(含70平方米)-120平方米最高40万元,120(含120平方米)平方米以上最高60万元。

  (二)放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消费行为时间限制

  除商转公贷款和装修贷款外,缴存职工自1992年1月1日以来发生我中心认可的住房消费行为的(含公寓性住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同时贷款年限放宽至借款申请人65岁。

  (三)取消收入证明

  为了进一步降低门槛、简化手续,在贷款受理过程中取消借款人提交收入证明环节,借款人夫妻双方及辅助还款人收入情况根据缴存基数确认,借款人夫妻双方或辅助还款人有一方不在我中心缴存或借款人认为缴存基数不能代表其实际收入的,允许其进一步提交包括收入证明在内的其他补充材料证实其收入情况,借款人月还款额应不高于其月家庭收入的60%。

  (四)取消二手房贷款抵押和装修房贷款抵押的评估

  借款人申请二手房贷款需办理房产抵押的,不再进行评估,抵押物价值按照二手房交易契税发票计税金额和房产抵押基准价格*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所得金额中较低者确定,房产抵押基准价格由中心每年根据房地产市场相关数据调整一次,目前六城区基准价格按照每平方米7378.35元执行,四县(市)区基准价格另行通知。

  借款人申请其他品种公积金贷款需办理抵押手续的,抵押物价值按照从开发商或售房单位取得抵押物时签署的购房合同和销售发票(收据)记载的交易金额确定。

  借款人无法提供购房合同和销售发票(收据)或对抵押物价值存在异议的,允许其提供注册地在我市的具有贰级(含贰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其他合法证明材料作为进一步确认抵押物价值的依据。

  (五)进一步简化商转公贷款手续。

  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借款人可以提供加盖银行印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发放贷款当天借款人须持购房合同原件办理合同收押及放款手续。

  (六)困难企业职工申请个人贷款的缴存条件可适当放宽

  按规定程序办理缓缴手续及因效益下滑不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又暂不具备缓交条件,但个人部分仍在持续缴存的企业,在其职工发生中心认可的住房消费行为并提出贷款申请时,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中心可以发放贷款。

  本通知第一条中的第(一)项第二款和第(二)项第一款所称“有效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包括同一户籍的户口薄、公安机关的证明、申请人单位证明、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的证明以及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符合前四项证明材料的,分理处应当予以办理;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的,应当经中心审批后予以办理。

  本通知第一条中的第(二)项第二款所称“贷款机构”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者商业银行。

  本通知未规定事项按照《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太原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和《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操作细则》等文件规定执行。

  铁路分中心结合业务情况和行业特点,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

  来源: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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