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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关于失业保险基金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8-24     发布者:蓝海股份     浏览量:2085

  标签:人力资源 失业保险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皖人社秘〔2014〕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法制办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15-085”。现就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确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基础上,“两项补贴资金”可统筹用于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包括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统称“五类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不含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和公共训练基地开展就业困难人员免费技能培训)、职业介绍支出。

  二、五类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先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安排,预算安排不足的,由就业专项资金安排。

  统筹地区在预算年度内支付的两项补贴资金达到当年实际征收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2%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受理两项补贴申请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告知申请人向人社、财政部门申请就业资金两项补贴。

  三、“五类失业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在一个失业期内还可以享受一次职业指导培训补贴。

  四、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未纳入财政全额供给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街道(乡镇、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站)(以下简称职业中介机构)为“五类失业人员”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信息咨询服务等免费就业服务的,可按经其服务后实际就业的人数,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成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200元/人,签订6个月以上用工证明的120元/人;对介绍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市内成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250元/人,签订6个月以上用工证明的200元/人。

  五、对“五类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培训,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五类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个人先行付费,培训合格后按规定申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培训具体补贴标准按照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制定的相应工种补贴标准执行。

  企业当年度新录用“五类失业人员”,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培训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实施技能培训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350元(其中:普通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为每人500元)。

  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开展“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免费技能培训以及失业人员职业指导培训的补贴政策仍按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实施意见》(合人社秘〔2013〕450号)文件执行。

  六、各单位、部门切实履行各自职能,严格按照合肥市财政局、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合财社〔2011〕1035号)等相关规定做好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公共职业训练基地的认定和职业技能培训的申报、教学、考核、监督管理工作。

  七、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拨付程序

  符合条件的职业中介机构按季(年)向县(市)、区(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失业保险基金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附件1);

  2、经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失业人员的《失业人员就业花名册》(同时附电子表格)(附件2);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用工证明或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复印件);

  4、失业人员《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5、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复印件);

  6、年度高校毕业生证明(复印件);

  7、其他按规定需要报送的有关材料。

  县(市)、区(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抽查初审,初审无误,县(市)、区(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各区审核后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复核,各县(市)审核后向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申报资金使用计划。对符合条件的,市失业保险中心向市财政局申报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从财政专户划入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账户,市、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贴资金拨入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县(市)、区(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在安徽省就业失业管理信息系统内登记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内容。

  八、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程序

  (一)定点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合格后,向所属县(市)、区(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个人)》(附件3);

  2、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事前批准的培训计划,

  3、《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同时附电子表格)(附件4);

  4、《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5、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核发登记表;

  6、定点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的原件;

  县(市)、区(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各区审核后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复核,各县(市)审核后向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申报资金使用计划。对符合条件的,市失业保险中心向市财政局申报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从财政专户划入市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账户,由市、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贴资金以银行打卡方式发放至补贴对象个人。

  (二)企业开展新录用员工培训合格后,可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培训补贴,市属以上企业直接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培训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企业新录用员工培训)》(附件5)一式三份;

  2、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事前批准的培训计划,

  3、《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同时附电子表格)(附件4);

  4、《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5、职工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

  6培训签到簿;        

  7、培训日志;

  8、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县(市)、区(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各区审核后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复核,各县(市)审核后向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申报资金使用计划。对符合条件的,市失业保险中心向市财政局申报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从财政专户划入市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账户,市、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贴资金拨入至企业在银行设立的基本帐户。

  九、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相关申领、审核原始凭证(除应当退回申请人的个人证件原件外)按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要求分类归档,妥善保管。

  十、“两项补贴资金”应当按照失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据实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不得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形成专项基金或划转并入其他专项资金。

  十一、加强监督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审核、监督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培训过程、职业介绍等开展随机抽查和监管。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要加强对职业介绍、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要明确专人组织管理培训工作,加强对培训过程的监督。通过现场抽查、电话暗访等方式,对每期培训班的培训情况进行督查,重点了解培训效果、培训对象的满意度等内容。确保“两项补贴资金”使用安全、规范。

  十二、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来源: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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