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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5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人社发〔2015〕64号,以下简称省64号文)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批准,从2015年1月1日起,我市按全省统一部署要求调整本市企业(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
二、调整对象
已纳入广州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2014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已纳入广州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同时按本办法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
三、调整办法
统一按省64号文规定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普遍调整。
1.每人每月按照113元定额计发。
2.2014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
(二)倾斜调整。
1.对2015年6月30日前(含本日)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00元,全年1200元,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
2.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经本次调整后未达到广州市调整后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广州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3200元/月)计发。
(三)离休人员调整。
企业离休人员参照普遍调整办法进行调整。我市采取加发生活补贴方式,将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费拉平,经本次调整后,应按相关规定冲销生活补贴。
四、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五、待遇衔接
根据省64号文的要求,为做好《关于解决省直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22号)与《关于解决广州市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倒挂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发〔2014〕50号)的待遇衔接问题,在本次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同时,自本通知印发次月起,调减地方保留津贴100元;地方保留津贴不足100元的,按实际数额调减,不再发放地方保留津贴。
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在本通知印发的一个月内发放到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来源: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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