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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8-31     发布者:蓝海股份     浏览量:1839

  标签:人力资源 医保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方便参保人就医,降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经研究,现就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进行调整如下:

  一、将骨折手法整复术等25项中医适宜技术(见附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个人自付比例暂设为零。

  二、对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中的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不再区分缴费档次和医疗机构级别,统一为80%(乡镇卫生院仍为90%)。

  三、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待遇的参保人,因病情需要,经所选择的门诊规定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同意,并到所属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可转诊至上级或同级的本市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转诊的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个人垫付,待治疗结束后回转出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基金支付比例按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四、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乙类目录药品40%和55%两档个人自付比例,其中,药品在原新农合目录范围内的,调整为20%;药品不在原新农合目录范围内的,调整为40%。

  将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字〔2014〕567号)要求,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26种原新农合目录内药品,其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自付比例由55%调整为40%。

  五、对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每人每年40元的筹资标准,各县(市)区可根据自身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状况适当提高,但资金划拨总额最多不得超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的15%。

  六、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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