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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及中直驻长各单位、各缴存职工:
为拓宽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领域,拓展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解决省直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按照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放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促进住房消费的意见》(吉建发〔2015〕15号)文件要求,中心决定开展公积金个人住房家庭组合贷款业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列情况可申请个人住房家庭组合贷款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家庭组合贷款(下称“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是指缴存职工以购买自住住房为前提,购房人本人家庭为主体,以购房人家庭为借款人,直系亲属为共同借款人的形式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父(母)或子(女)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均可向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组合贷款。
二、组合贷款方式
(一)以子(女)为借款人,同时选择其父(母)中的一方为共同借款人。
(二)以父(母)为借款人,同时选择其一个子(女)为共同借款人。
三、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条件;
(三)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有不少于规定比例的购买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
(五)中心认为应符合的其他条件。
四、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家庭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之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的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
父(母)、子(女)不在同一户籍内的,可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现单位、以往就读院(校)出具的载明直系亲属关系的工作、学习等履历表。
履历表须加盖出具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户籍所在地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拥有住房情况权属登记查询结果证明。
(三)符合相关规定的购买自住住房及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材料。
六、仅对借款人家庭拥有住房情况进行核实。
借款人为子(女)的且与父(母)在同一户籍内,仅对借款人及其配偶拥有住房情况进行核实。
七、核定月还款额按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合并工资收入的60%为最高月还款能力。
八、借款期限一般按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中年龄较小者年龄核算,也可自由选择。
九、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作抵押。
十、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时,借款人、共同借款人须在借款条款上签字捺手印。
抵押人及财产共有人须在抵押条款上签字捺手印。
十一、本通知未尽事项按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通知自签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吉林省直公积金网
201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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