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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1-03     发布者:蓝海股份     浏览量:1651

  标签:人力资源 失业保险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245号)精神,现就扩大政策扶持范围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稳岗补贴范围。从2015年起,将实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政策范围,由《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宁人社发〔2015〕38号)规定的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实施稳岗补贴政策基本条件。本市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全市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各类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补贴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裁员率是指企业裁员人数与年初在职失业保险参保总人数之比。

  三、稳岗补贴标准、用途、期限。稳岗补贴标准按该企业及其职工补贴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补贴。

  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

  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年度申请享受稳岗补贴,同一企业在一个年度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稳岗补贴。

  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既符合享受稳岗补贴政策,又符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14号)规定,享受在岗、转岗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的,可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不得重复享受。2015年已享受过在岗、转岗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的企业,又符合享受稳岗补贴条件的,享受稳岗补贴时应当扣除其已享受过的在岗、转岗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四、稳岗补贴审定办法

  (一)申报

  稳岗补贴按年度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每年的6月30前通过市人社局网站(http://www.njhrss.gov.cn/)申请上年度稳岗补贴;未办理网上办事注册认证的,可下载填报《企业稳补贴申请表》向企业工商注册地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二)审核

  区人社部门将企业申请稳岗补贴的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于7月15日前将稳岗补贴汇总表报市人社部门,留存《企业稳岗补贴申请表》备查。

  市人社部门对申请稳岗补贴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裁员、享受培训(在岗、转岗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稳岗补贴数额等情况进行审核认定,    

  将拟发放稳岗补贴企业名单及相关信息在市人社局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稳岗补贴资金发放 

  经公示无异议的,市财政局根据市人社部门审定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按照失业保险基金拨付程序及时拨付资金。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及时将稳岗补贴资金拨付至经审核确认的企业相应账户。

  五、认真组织实施。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扩大企业稳岗补贴政策知晓面,鼓励、支持、引导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落实政策实施效果。

  来源: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201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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