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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各缴存职工:
为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公正性,推动房地产市场的良性发展,切实缓解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购房压力。按照《《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吉建金管[2015]3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放宽提取政策,允许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批准后6个月内,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
一、提取条件: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二、提取申请时间及额度:
(一)2015年10月26日后批准的公积金异地贷款;贷款批准后6个月内且距离上一次提取时间超过12个月允许提取。
(二)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提取首付款后,不允许提取当年贷款还款额,提取首付款满12个月后,可按照偿还贷款本息方式办理提取业务(只提取当年还款额,不做累计提取);已提取当年贷款还款额的,不允许提取首付款。
(三)主借款人单人申请公积金异地贷款提取首付款的,个人帐户须保留2万元(含2万元)以上余额,帐户余额不足2万元不得提取首付款。
(四)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组合申请公积金异地贷款提取首付款的,组合双方帐户须合计保留4万元(含4万元)以上余额,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帐户合计余额不足4万元不得提取首付款(组合申请公积金异地贷款提取首付款的只允许一个借款人和配偶共同提取)。
三、提取证明材料:《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公积金借款合同,首付款收据,已婚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单身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签署单身声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公积金卡。
四、此政策为《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补充,如出现政策不一致情况,以《细则》为准执行。
此通知。
来源: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网
201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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