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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分中心:
为支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公积金缴存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改善居住条件的资金需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经市管委会三届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对我市有关住房公积金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两人及以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可贷款额度由60万元提高到70万元(在章丘、平阴、济阳、商河四县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可贷款额度由50万元提高到60万元);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在市内六区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可贷款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在章丘、平阴、济阳、商河四县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可贷款额度由25万元提高到35万元)。
二、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测算占比系数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款能力由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月工资总额的50%提高到60%。
可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
公式一:公积金可贷款额度=(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共同还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5
公式二:借款人或共同还款人公积金可贷款额度=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近6个月平均数)×12×贷款年限× 60% ×本人缴存时间系数
缴存时间系数:
缴存时间 缴存时间系数
半年≤连续缴存时间≤1年 0.3
1年<连续缴存时间≤3年 0.4
3年<连续缴存时间≤5年 0.6
5年<连续缴存时间≤7年 0.8
缴存时间>7年 1
借款人可按以上两种计算公式分别试算,按最高额确定可贷款额度。每一笔贷款的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只能选择同一种计算公式。计算结果不足10万元的,可贷款10万元。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维修资金
(一)提取条件及额度
凡在本规定执行之日后缴纳住宅维修资金且无公积金贷款余额的职工及配偶,可凭有效凭证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职工及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住宅维修资金的费用。
(二)提取所需要件
1.加盖单位公章的《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须出具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证明材料中没有记载提取申请人姓名的须再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4.所购买房产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或已在济南市建设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销售合同》;
5.已支付住宅维修资金的有效凭证。
(三)办理地点
职工持相关材料于工作日到公积金服务大厅(经十路17165号)或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西厅(市中区站前路9号)办理提取业务。
本通知自2016年3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6日。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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