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人力资源 劳动保障监察
中央驻豫、行业和省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决定开展2015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书面材料审查的范围
(一)中央驻豫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含省级机构)及其直属单位;
(二)行业单位(原实行社会保险行业统筹的铁道、邮电、水利、电力、交通、中建、石油、民航、有色、金融、煤炭等行业的相关单位)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
(三)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省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
(四)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劳务派遣、职业介绍和人才交流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参加我厅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的各用人单位不再参加所在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的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工作。
二、书面材料审查的内容
(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以及行政许可资质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原件及复印件)。
(三)2015年12月份全体人员名册(含:姓名、身份证号、用工形式、工作岗位、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年休假、联系电话,报电子版)。
(四)2015年职工工资发放表、考勤表(职工在100人以下的用人单位,上报2015年12月份考勤表及按照该考勤发放的工资表;职工在10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可上报分公司、后勤部门或某一分厂(车间)2015年6月份、12月份考勤表及按照该考勤发放的工资表),年休假执行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五)2015年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说明;同时,上报本单位不同类型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各1份。
(六)2014年、2015年年度财务报表。
(七)2015年劳动情况年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八)2014年、2015年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及确认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2015年6月份、12月份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有关凭据(原件及复印件)。
(九)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十)实行劳务派遣或以劳务外包等形式用工的单位与派遣(外包)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外包)协议及劳务人员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2015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情况申报表(见附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并报电子版)。
上报资料须列出目录,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印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具有人事编制的用人单位(不报送第七、九项),要将所属企、事业单位列表上报,并统一组织所属单位参加书面材料审查;若存在编制外用工的,将编制外用工情况单独报送。
三、书面审查材料报送的安排
(一)申报时间。2015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材料报送时间为2016年7月1日—7月20日。
(二)表格下载。用人单位自行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网址:http://www.ha.hrss.gov.cn)点击“下载中心”里的“表格下载”,直接下载《2015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情况申报表》。
(三)审查方法。用人单位报送相关材料后,按照单位申报和抽查核实相结合的办法,我厅劳动保障监察局组织专人进行集中审查评定并对部分单位进行抽查核实。对规模大、所属单位多、职工人数多,报送材料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申请批准后可派员前往现场审查。
(四)审查结果及公布。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审查结果将通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查询。
(五)审查结果的使用。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结果将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作为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的重要指标;发现用人单位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将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依法纠正。
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按要求报送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材料。对逾期未参审的单位及未按规定期限报送书面审查材料或者出具虚假书面审查材料或隐瞒、转移、销毁证据的单位,将依法严肃处理。对在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且未按要求整改的单位,我厅将依法处理并实行重点监管,必要时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专项审计。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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