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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创业者创业能力,推进本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号)精神,现就做好本市创业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创业培训项目
本市创业培训分为创业意识培训、创办企业培训、创业实训和创业能力提升培训。
(一)创业意识培训。
创业意识培训是指通过集中宣讲、播放教案等方式,开展创业启蒙教育,讲授创办企业所需的基本素质和要求,引导创业者构思如何创业。
(二)创办企业培训。
创办企业培训是指通过集中授课方式,讲授创业基础知识,包括创业项目分析、法律法规、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企业经营实务等内容,帮助创业者制定创业计划。创办企业培训课程应当不少于40个课时,培训规模为每班不超过30人。
(三)创业实训。
创业实训是指通过创业项目情境模拟方式,模拟开展企业创建和经营管理等活动,包括模拟选择创业项目、创办企业、企业经营、财务核算、投资收益评价等,帮助创业者熟悉创办经营企业流程。创业实训课程应当不少于40课时,培训规模为每班不超过15人。
(四)创业能力提升培训。
创业能力提升培训是由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资助符合《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号)规定的优秀初创企业经营者,组织其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或创业交流考察,提升创业者管理能力。
二、创业培训机构遴选
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合理布局、择优选择”原则,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面向社会公开遴选创业培训机构,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参加遴选的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本市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以及取得本市人力资源部门或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并进行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培训教育机构;
(二)有2名及以上具有创业培训教学经验的专职教师,且专职教师与本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
(三)提出申请之日前1年内未受过办学业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申请开展创业实训的培训机构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创业实训场所和设施设备,提供创业实训项目计划,并承诺对有需求的结业学员提供不少于6个月的创业跟踪指导、项目推介、创业咨询等后续服务。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照上述原则和条件对提出申请的培训机构组织遴选,通过考核培训机构场所规模、教学设施设备、专职管理人员配备、培训项目计划书、教学管理制度等情况,从优确定创业培训机构。培训机构遴选的实施方案由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另行制定。
经选定的创业培训机构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双方职责、服务要求、终止事项等内容。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创业培训机构报送的自查报告、培训记录、教学效果等开展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遴选培训机构的重要参考。
三、课程设置和师资管理
(一)课程设置。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创业培训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创业意识培训和创办企业培训教学大纲,组织创业实训项目评审。
经选定的创业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结合创业实训项目,制定具体教学计划、设置培训课程,经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师资管理。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创业师资建设,建立创业师资库,完善师资登记、考核评价、退出机制,实施动态管理。定期组织集中授课、研讨交流、观摩教学等活动,开展创业师资培训,提升师资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
四、创业培训组织实施
(一)培训组织。
1.创业意识培训由各区(新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按照统一培训大纲免费组织开展。
2.创业能力提升培训由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年组织实施。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创业能力提升培训实施方案,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号)的规定,明确优秀初创企业经营者认定条件、认定程序。
3.创办企业培训和创业实训由创业培训机构根据报名情况,通过“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向所属区(新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开班。
区(新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开班后,创业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全市统一的创业培训教学大纲和经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定的教学计划和课程开展培训。创业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培训课时、培训内容、培训教材、师资条件、学员考勤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培训质量。
(二)培训报名。
1.参加创业意识培训的人员,向户籍地或居住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
2.参加创办企业培训、创业实训的人员,通过“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选择培训机构后缴费报名。
3.参加创业能力提升培训的人员,按照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制定的实施方案报名。
(三)培训考核。
创业培训机构在完成创办企业培训或创业实训后,应通过“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考核申请,由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组织考核,考核采取《创业计划书》评审和答辩,其中创业实训考核还包括日常实操。考核成绩由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布。
学员个人出勤率未达到80%的,不得参加培训考核。
(四)培训监管。
区(新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培训机构开班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随机抽查。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创业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监管,检查情况应当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培训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终止服务协议,且不得参加下一年的遴选:
1.未按服务协议开展教学培训的;
2.服务协议期间受到办学业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3.有弄虚作假等严重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五、补贴申请与发放
(一)补贴对象。
1.具有本市户籍下列人员: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残疾人;
2.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中毕业学年内的在校学生。
(二)补贴条件。
参加创办企业培训和创业实训的,在报名缴费时应当符合补贴对象要求,考核合格后可申请相应创业培训补贴。
参加创业能力提升培训的,在创办初创企业时应当符合补贴对象要求。
(三)补贴标准。
创办企业培训补贴每人最高1000元,创业实训补贴每人最高2500元。实际培训收费低于最高限额的,据实补贴。
创业能力提升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5000元。全市每年资助人数不超过100人。
创办企业培训补贴、创业实训补贴和创业能力提升培训补贴,每项补贴只可申请享受一次。
(四)申请受理。
参加创办企业培训和创业实训且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应当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户籍地或居住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其中,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向学校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申请补贴应填写申请表,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非深户籍在校生无需提供户口本),以及其他相关证明:高校毕业生应当提供学历证书;留学回国人员应当提供教育部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毕业学年在校学生应当提供在校证明;转业军人、随军家属应当提供市军转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复员退役军人应当提供市民政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2.个人银行账户(金融社保卡);
3.培训收费发票。
(五)补贴审核及发放。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补贴申请材料后,应当场进行初核。对于资料齐全初核通过的,出具《受理回执》;对于不符合补贴申请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回执》,并说明理由。对于资料不齐全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初核通过的,报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复核时限为2个工作日。复核通过后,区(新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对拟补贴的对象和金额等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内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不存在丧失补贴条件的情况的,视为复核通过并予以支付。公示期内有异议,且经过调查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的,复核不通过,不予支付。
复核通过且创业培训补贴对象户籍地在受理辖区内,或者创业培训补贴对象为非深户籍的,由受理申请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复核通过的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补贴拨入申请人的金融社保卡或个人银行账户,所需资金从受理申请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创业培训补贴对象户籍地不在受理辖区内、涉及跨区支付补贴的,受理申请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将复核通过的业务单推送至创业培训补贴对象户籍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户籍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应支付业务单之日起的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补贴拨入申请人的金融社保卡或个人银行账户,所需资金从户籍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所称普通高校是指全日制大专以上的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是指全日制大专以上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是指全日制高级工层次以上的技工院校。
(二)本通知所指初创企业,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全市创业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制定创业培训计划、大纲,开发与审定培训教材,遴选创业培训机构,监管评估创业培训机构,培训管理师资队伍,组织实施创业能力提升培训等。除创业能力提升培训补贴纳入市本级就业专项资金预算外,其他工作经费纳入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部门预算。
(四)各区(新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创业意识培训、创业培训宣传发动、开班管理、日常巡查、补贴发放等工作。
(五)市、区(新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加强创业培训补贴资金发放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培训机构和个人,应当追回已发放的补贴,并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涉嫌违法的机构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残疾人创业培训补贴申领办法按照市残联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5日起实施。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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