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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助推“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发展”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按照住建部、省关于“有效释放资金,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工作要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就我市现行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有关政策做出适时调整,以支持职工家庭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效能和作用,现通知如下:
一、补充完善借款人应按照规定连续汇缴6个月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规定
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人应按照规定,按月、连续、足额汇缴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以下两种情况,视为连续汇缴:
1.借款人申请贷款前,曾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2.借款人因调转单位造成个人住房公积金漏缴,但已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补缴。
二、上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的上限
购买新建住房或房龄在20年(含)以下二手房的,一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最高限额为60万元,两人为80万元。
三、调整组合贷款的有关规定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可贷额度无法满足借款人需求时,借款人可以选择组合贷款方式,即向公积金中心指定的受委托银行继续申请商业贷款,申请商业贷款时,应按照受委托银行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补充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期限以及延长贷款年龄的规定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期限为1-30年,且贷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建户且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考虑借款人申请贷款前,是否曾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5年(含)以上、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借款人年龄可推迟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计算,但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
五、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范围
已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包括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以及同一户口的父母、子女均可提取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金额。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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