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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关于对参保人员办理退休公共服务事项进行分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8-04 发布者:蓝海股份 浏览量:2444
标签:人力资源 参保人员退休
各区人社局:
根据《厦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厦审改办【2016】23号)及《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厦人社[2016]115号)规定,将公共服务事项“参保人员办理退休”分为“参保人员退休资格核定”和“参保人员退休待遇标准核定”两个子项,并明确实行部分属地管理。
根据上述文件,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7月起,就“参保人员办理退休”的公共服务事项对市区社保中心做如下分工:
一、按照属地原则受理到龄正常退休人员和因病提前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手续。其中,市社保中心负责受理市属企业在职职工及2003年7月1日以前以个人身份参保(且一直以此身份参保)的人员的退休手续;各区社保中心负责受理区属企业在职职工及自2003年7月1日起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的退休手续。
二、特殊工种、女干部按照女工人身份、困难企业军转干部几类人员的提前退休手续由市社保中心进行受理,各区社保中心不再予以受理。
请各区人社部门认真落实,按照规定的时限和办事规程,积极做好参保人员办理退休工作。
特此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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