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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社保公共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8-09     发布者:蓝海股份     浏览量:2087

标签:人力资源 社保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市局所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精神,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进一步转变职能,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方便人民群众办事创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公共服务目录清单管理

(一)公布目录和办事指南并实行动态调整。每年一季度面向社会公布全市人力社保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实行清单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进行调整。凡列入清单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公布的程序、条件和承诺的时限规范办理,推进人力社保公共服务规范化、制度化。

二、精简规范证明手续和流程

(二)实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告知承诺制。全市公共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接收流动人员档案时,对缺少关键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内容以及可能造成的影响,经本人做出书面知情说明并承诺按时限要求补充材料后予以接收,或者协商其所在单位退回补充相应材料。

(三)严格落实取消收费规定。各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要求,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对基于档案延伸的其他服务,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依据和标准进行收费,没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一律不得收费。

(四)实施统一的就、失业登记经办流程和标准。严格落实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登记,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办理。取消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经办机构的备案手续,按《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告知经办机构。

(五)完善职业资格管理长效机制。严格执行国家公布实施的职业资格目录清单,规范职业资格和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程,实现职业资格证书及时办理。

(六)取消初次就业流动人员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全市公共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再对初次就业流动人员办理转正定级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考、聘用、招用流动人员时,可参考档案中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材料及就业登记、社保缴费纪录等认定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

(七)取消医保定点审批。认真落实《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2016〕57号)的规定,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行政审批,实施服务协议管理。

(八)取消参保证明手续。对非本市户籍人员按规定申请参加职工社保的,不要求申请人提供在原籍或者其他地区参加社保的情况证明。

(九)改进社保登记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审批办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将社保登记纳入“一照一码一章一票”联合审批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25号)的规定,将社保登记纳入联合审批,办理“一照一码一章一票”注册的企业,视同已经办理社保登记,企业需要社保登记证的,可以到经办机构领取。取消社保登记证换证周期规定,以联合年检替代社保登记证年检。

(十)改进考录、招聘、职称评定及留学回国人员等服务工作。在组织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称评定等工作过程中,对当事人已出具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原件的,不再要求提供第三方学历认证证明。改进留学回国人员、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安置服务,对有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的不用再提交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十一)实现社保服务“五险统一经办”。在参保登记、缴费、待遇支付、稽核、查询等社保各业务环节实行统一经办;实施“综合柜员制”,方便参保对象。

(十二)按照国家部署,推进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加快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工作推进力度,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三、有关要求

(十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落实规定。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是国务院和人社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是方便人民群众、激发创造活力的重要举措,社会高度关注,群众热切期待。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公共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局所属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切实把便民利民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十四)加强服务,细化标准,严格管理责任。各单位要强化服务意识,依托互联网和移动终端,进一步便捷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效率。要对照本通知规定的项目,细化服务流程和标准。要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和倒查机制,实行承诺制、责任制。对于取消的项目内容,坚决取消,不打折扣,不留余地,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

(十五)强化监管,加强督查,严格绩效考核。局纪检监察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明察暗访活动,深入各级服务机构和窗口单位,实地查访,听取反映。要将各单位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对各区所属的公共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执行情况通报所在区人民政府。要依托12333和信访窗口,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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