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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8-12     发布者:蓝海股份     浏览量:2084

标签:人力资源 医疗保险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明电〔2011〕51号)精神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1〕3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费基数和缴费率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按上年度成都市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按照《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54号)规定的缴费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个人不缴费。

二、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本市统筹范围内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由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从本市统筹范围以外地区转入到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由成都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为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关于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及停止缴纳的情形

为失业人员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与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步享受、同步中止和同步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执行。

四、关于中止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月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领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未履行签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中止其发放失业保险金和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失业保险待遇。三个月内重新履行签领失业保险金等手续,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可延续享受剩余可享受月数的失业保险待遇。中止期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承担,不得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

五、关于缴费信息查询和告知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情形、未签领失业保险金或领取期满而中止或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提供相关信息查询,并告知需要个人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金额、时间等相关信息。

六、关于缴费流程

(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月实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情况、缴费基数和缴费率计算出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的资金,再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划拨至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账户。

(二)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办理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相关业务,并将缴纳结果返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已经预先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退还。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如有政策调整另行通知。

附件: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明电〔2011〕51号)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1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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