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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9-18 发布者:蓝海股份 浏览量:3700
标签:人力资源 生活补助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市本级参统企业:
目前,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保障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162号),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市低保标准。具体标准为:我市非省财政直管县区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50元。
按照冀劳社[2008]5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同步调整”的规定,我市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老工人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自2016年1月起按照石政办函[2015]162号文件同步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开支渠道不变。
来源: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家庄市财政局
201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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