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意见》(浙委发〔2016〕14号)精神,进一步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对象
1.我省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科研人员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企业需要的技术,到省内企业从事科技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工作或在省内领办、参与创办企业,适用于本办法。
2.事业单位担任中层及以上领导(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须按规定辞去领导(行政)职务后,以科研人员身份离岗创业创新。
二、离岗手续
3.科研人员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创新,应向所在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科技成果证明、成果产业化可行性报告、企业合作意向书、项目立项投资等。
4.原单位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认定,明晰科技成果归属和权益分配办法,并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双方协商签订离岗创业创新协议。其中,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申请到本单位所属、出资、参股企业创业创新的,还需在本单位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5.离岗创业创新协议是离岗人员和原单位双方明确权利义务、处理争议纠纷的重要依据,一般应包含离岗创业创新起止时间、人事关系处理、离岗期间待遇(工资、社会保险、职业年金、公积金等)、科研成果归属、收益分配办法、聘用合同变更等事项。
6.原单位办理科研人员离岗手续后一个月内,将创业创新协议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三、人事关系
7.离岗人员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在离岗期间,出现聘用合同到期情形的,聘用合同期限按约定的离岗期限顺延;出现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由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遇有原单位拟撤销、合并、转制等改革情况,原单位应通知离岗人员提前返回参与改革,若继续离岗创业创新,应与新单位续签离岗创业创新协议。
8.离岗人员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不占原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离岗期间取得的科技开发、技术应用、成果转化等业绩,作为其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重要依据。
9.年度考核由原单位根据所在企业出具的意见进行,离岗人员应按要求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如实报告创业创新情况,除受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情形以外,一般定为合格等次;如创业创新业绩突出的,可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指标。
10.离岗人员空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原单位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用于引进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四、离岗待遇
11.原单位停发工资、补贴、奖金等各项收入待遇,离岗人员档案工资(按照国家政策核定的工资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调资政策进行调整。
12.离岗人员继续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费用(含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由原单位承担,也可由原单位、离岗人员和企业三方另行约定,个人缴费部分均由个人承担,缴费基数参照原单位同类人员确定。经三方约定,离岗人员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3.离岗人员离岗期间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职业年金的工作时间,视为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按在职人员计算连续工龄。
14.离岗人员所在企业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企业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五、返岗安排
15.创业创新期满要求返回原单位工作,或离岗创业创新期未满要求中止离岗协议返回原单位工作的,离岗人员应提前1个月书面报告原单位。原单位应按照其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做好相应岗位聘任工作。返回原单位工作时,若原聘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已达上限,原单位可暂时突破结构比例聘用,并逐步消化。
六、解聘辞聘
16.离岗创业创新期满,离岗人员未按期返回原单位工作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若确有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离岗协创业创新协议一次,保留人事关系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
17.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企业需要的技术,辞聘离职去省内企业从事科技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工作,或领办、参与创办企业的,应与原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所在单位应协助做好人事劳动关系接转、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手续。
18.离岗创业创新期满后或辞聘离职创业创新,与原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科研人员,若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在辞聘后5年内,需重新流动到同行业事业单位的,按照“工作需要、岗位空缺、专业对口”原则,经主管部门和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直接考核聘用,相关信息应予公开;跨行业流动到其他事业单位的,应按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有关规定执行。
七、监督指导
19.离岗创业创新科研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离岗创业创新协议约定和所在企业规章制度,严禁从事违法违纪活动。对违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有关规定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20.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指导、监督和管理,既要维护离岗离职创业创新人员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离岗离职创业创新优惠政策“变味”走样,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查实并纠正。
八、其他事项
21.事业单位涉及承担国防、国家安全等工程和项目的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的,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执行。
22.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2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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