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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新法,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要加速啦!(附解读)
发布日期:2017-04-20     发布者:本站原创     浏览量:2275

今年5月1日,《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4号,下称《办法》)开始施行,《办法》从预防、调解、仲裁等方面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制,畅通调解仲裁渠道,加快争议化解速度。


都有哪些亮点呢?

让小编一一解读


 基层调解加速度,15日内办结


《办法》强调基层调解组织施行快立、快调制度,原则上15日内办结。


同时,《办法》还要求用人单位建立与职工的沟通协商机制,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渠道,及时回应职工的诉求;当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劳动合同履行时,需先制定劳动关系处理相关工作方案;为职工加上“保护伞”,从源头上预防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发生。


同时,还将实行调解保密制度。快速又保密的基层调解程序,将大大方便广大劳动者。


 保障调解、仲裁的紧密衔接


为了保障调解、仲裁的紧密衔接,《办法》从四个方面作出规定:


1、调解不成功的,调解组织应当同时为申请仲裁的当事人提供指引和协助。


2、仲裁机构可以委托调解组织办理仲裁申请的收件或者受理工作。


3、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审查确认,材料齐备的,仲裁机构可以当场作出审查决定,审查确认后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未提出仲裁审查确认申请,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不一定要开庭审理,简单案件可书面审理啦


目前,仲裁案件除庭前调解结案外,一般均要开庭审理,《办法》实施后,将开通新方式——书面审理。


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案件,在充分尊重当事人质证辩论权的前提下,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简化仲裁程序,文书公告送达时间缩短30天


按照《办法》规定,仲裁文书公告送达时间从现在的60日缩短至30日。集体案件可按规定布告送达仲裁文书。


今年省人社厅还将制定相关配套文件,明确简易程序的具体操作流程,优化仲裁程序,提升效能。


温馨提醒


但要特别注意的是,今后,假设仲裁机构受理集体争议案件后,开庭通知书无法直接送达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在用人单位住所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张贴文书,布告张贴次日即视为送达,在开庭当日,用人单位不参加庭审的,将依法缺席裁决。


这一条要多多留意,用人单位不配合送达工作,又没注意看布告文书,后果可就严重啦!


 确立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杜绝蒙混过关


《办法》首次确立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规定仲裁机构可以根据案件处理需要通知职工本人、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到庭。


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导致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相关事实无法查明的,将承担不利后果。再想蒙混过关,可没那么简单~


仲裁时偶尔会出现仲裁参加人,违法仲裁庭纪律的情况,如在仲裁庭吵闹、辱骂其他仲裁参加人等,《办法》出台后,这样做不仅会被“请出”仲裁庭,还可能面临处罚!


违反仲裁庭审纪律将被“请出”仲裁庭


《办法》规定,仲裁参加人违反仲裁庭纪律,未经仲裁庭许可擅自录音、录像、摄影;对仲裁工作人员和其他仲裁参加人侮辱、诽谤等,仲裁庭可以责令其退出庭审。


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被责令退出仲裁庭的,可视为其放弃庭审、质证等权利。


对争议处理过程中存在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威胁恐吓、破坏公共秩序、侮辱诽谤调解仲裁工作人员等行为的人员,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治安或刑事责任。


想维护自身权益,却不熟悉相关法律知识,又请不起律师,怎么办?


降低法律援助门槛


没关系,《办法》降低了法律援助门槛,让法律援助机构来帮你~


为帮助当事人维护好自身权益,减少其因缺乏相应法律知识而受到的权益损害,《办法》规定案件多发地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仲裁机构派驻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职工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申请法律援助的,无需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


概括地说,《办法》实施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办案速度更快,秩序更严明,大家要走的程序更少啦,小编点赞~


*文章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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