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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出台办法加强医疗保险服务管理
发布日期:2017-09-18     发布者:本站原创     浏览量:2348

近日,贵州省人社厅印发《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医师医疗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同时对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医师医疗服务行为进行规范,切实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适用于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定点协议医疗机构注册执业的医务人员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


《办法》对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医师的医疗服务行为实行积分制管理。每个自然年度初始分值为12分,根据医师发生的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扣分,扣分在自然年度内累加计算,不跨年累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扣分满12分的,予以相关处理后扣分重新累计;扣分不满12分的,次年扣分重新累计。多点执业的医师,扣分累加计算。


《办法》规定,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扣分满6分的,执业所在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对其进行约谈,在本单位内进行通报;累计扣分满10分的,由所在统筹地区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其进行约谈告诫,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累计扣分满12分的,该医师在之后3个自然月内为参保人员服务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结算(急诊、抢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情况除外),在统筹地区内予以通报。医师连续两年内每年累计扣分满12分或连续三年每年累计扣分达10分(含)以上的,该医师在之后12个自然月内为参保人员服务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结算(急诊、抢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情况除外)。相关处理适用于其多点执业的定点医疗机构。医师违规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附有全省统一的违规行为扣分参考标准,便于各地操作执行,进一步促进全省范围内责罚处理的公平合理,各统筹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应及时将医师受到的责罚信息将对外公布,并以一定方式提醒告知参保人员,便于参保人员就医时选择,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办法》本着抢救生命为第一要务,明确在急诊、抢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情况下,医师不受责罚措施的限制,确保医师全心全意救治病人。同时,明确医师因违规而造成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结算的费用,定点协议医疗机构不能转嫁给参保人员承担,确保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内容来源:贵州省人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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