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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台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8-01-12     发布者:本站原创     浏览量:2568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及人社部《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劳动用工守法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有效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推动湖北省建设和谐有序、良性发展的用工环境,近期,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湖北省人社厅出台《湖北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从管理对象、管理行为、管理程序、惩戒措施及移出条件等五个方面对“黑名单”管理予以明确。


一是明确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对象。在贯彻人社部《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对象为严重违反国家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存在拖欠工资情形并造成极端事件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


二是明确纳入“黑名单”管理的行为。《办法》将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6个月以上且数额较大等行为纳入“黑名单”管理,特别是对“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工资且引发群体性或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行为的”,一并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列入“黑名单”,强化拖欠工资问题的源头治理。同时,为落实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的要求,对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企业结清工程款,未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工资,引发群体性或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总承包企业也将被列入“黑名单”管理。


三是明确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程序。《办法》规定“谁执法,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逐一列出了“信息采集、信息告知、作出决定、信息推送和信息公布”的组织实施程序。要求将用人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办公地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事实简述以及人社行政部门的处理情况等纳入信息公布内容。


四是明确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惩戒措施。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对象,将会受到暂停审定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创业担保贷款、岗前职业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资金等多项补贴政策、暂停受理经营管理人才的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参评等人社行政部门的严厉惩戒,且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每年实施不少于两次的巡视检查。同时,按照《湖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试行)》规定,与工会、住建、法院、金融等有关部门采取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限制,使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负责人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增加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成本。


五是明确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移出标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主旨是督促用人单位加强自我规范、建立容错机制、履行诚信公约、合法用工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人社行政部门对纳入“黑名单”的组织和个人实行动态监管,《办法》明确规定“黑名单”管理期限原则上为12个月,对用人单位能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整改到位,可在列入“黑名单”管理3个月后,按程序提出移出申请。同时也明确用人单位未整改到位或再次发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违法行为,12个月期满不予移出,期限再延长24个月。


*内容来源:湖北省人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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