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获悉,日前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我省一类地区月平均标准由1046元提高到1298元,增加252元;二类地区月平均标准由926元提高到1137元,增加211元;三类地区月平均标准由801元提高到952元,增加151元。
据了解,云南省先后12次对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了调整,月平均标准从2009年的480元,提高到2015年的922元,平均每年每月增加88元。现行月失业保险金平均标准922元为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66.67%,为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90%的目标,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作出相应调整。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和《失业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失业后,除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外,还有相应的医疗、丧葬抚恤、就业服务等待遇项目。具体包括以下项目:一是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二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三是职业培训补贴;四是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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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1、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是失业前用人单位和该职工或城镇未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城镇其他从业劳动者已履行缴费义务累计满一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是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指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终止;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或开除;用人单位打击报复被迫辞职;开办个体工商户失败;灵活就业后无力维系并由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失业超过30日。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足额缴费时间计算,最短为2个月、最长为24个月。累计足额缴费时间满1年的,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2年的,领取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3年的,领取7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4年的,领取1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5年的,领取1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6年的,领取15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满1年的,增加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内容来源: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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