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出台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将国企工资总额增长与市场化效益指标挂钩联动,并明确了国企经济效益增加或降低时工资总额调整方案。
自2018年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来,至少有18省市出台地方版改革意见。
国企“金饭碗”“大锅饭”将被打破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
根据《意见》,国企工资“能增不能减”的惯例将被打破。
《意见》从工资总额确定办法、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三个方面对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提出明确要求。
在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方面,《意见》明确,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
同时,《意见》对国有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加强全员绩效考核,使职工工资收入与其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切实做到能增能减。
《人民日报》解读文章指出,这将有利于进一步打破长期以来部分国有企业内部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大锅饭现象,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同时将使国有企业内部分配结果更符合市场机制的内在要求,防止市场失灵。
《意见》将直接影响哪些人的收入?
《意见》明确,适用于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或机构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参照执行。
国企研究专家、中国企业研究院执行院长李锦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意见》相关表述中“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和“劳动生产率挂钩”这两部分内容针对性非常强,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普通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合理收入。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企业薪酬研究室主任刘军胜则认为,收入分配结构中,工资性收入占主要部分。国企工资改革将起到“风向标”示范作用,对我国收入分配改革产生重大影响。
18省市出台细则
截至目前,至少有北京、山东、福建、甘肃、广西、黑龙江、湖北、湖南、吉林、江苏、江西、辽宁、内蒙古、青海、陕西、四川、云南、重庆等18省市出台地方版国企工资改革意见,细化了工资效益联动指标,确定了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的条件和范围等。
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对于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竞争类、特殊功能类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以上,城市公共服务类企业达到2.5倍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幅应不超过同期经济效益增幅的70%;其中,特殊功能类和城市公共服务类企业当年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不得超过本市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对于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在同期经济效益降幅的40%范围内确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省属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的,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对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调控水平及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20%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0%的,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
上述18省市地方版国企工资改革意见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内容来源:中新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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