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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修订失业保险条例 申领无需按月到经办场所签到
发布日期:2019-11-05     发布者:本站原创     浏览量:2532

2019年10月31日从广东省人社厅获悉,该厅起草了《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草案建议稿)》并对外征求意见,提出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省级统筹后基金统收统支,无须各市上缴调剂金。失业保险一些经办规定也根据国家最新规定作了修改。


变化1


省级统收统支,各市不再上缴调剂金


草案建议稿提出,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实行省级统筹。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后,基金统收统支,无须各市上缴调剂金。


对于失业保险的缴费规定,草案建议稿并没有修改。即:用人单位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


不过对于失业保险金标准,则根据此前国家的文件进行了调整,即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最低工资标准的80%调高到90%。


变化2


申领无须提供就业失业登记凭证


值得注意的是,今后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将更加快捷方便。记者了解到,原本申领失业保险金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就业失业登记凭证。对此,草案建议稿拟规定不再提供就业失业登记凭证,凭本人身份证明或社会保障卡申请即可。


那么如何得知申领人是否符合标准?对此,草案建议稿新增规定,用人单位在办理参保缴费人员增减申报时,应当据实提供本单位人员名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中记载的失业时间、失业原因等。


失业人员如何申领?具体规定为: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当向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或社会保障卡。需要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的,应当办结转移手续后再提出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以在办理失业登记的同时接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


变化3


新增社保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办理点


草案建议稿明确,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须按月到经办场所签到。这也是落实国家人社部发〔2019〕18号文的规定,即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都应受理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经办机构应细化失业保险金申领表,采取失业人员承诺出现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时应及时告知经办机构的方式,加强监管,不再要求领金人员按月到经办场所现场签到。


有关失业保险的经办规定也有所调整。其中,办理失业登记的机构除了原有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外,还拟新增社保经办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都应受理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一并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发放。


提醒


11月12日前市民可在线提意见


据悉,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可以登录广东省人社厅网站在线提出意见或发电子邮件至dsmcr@163.com,也可书面意见函寄省人社厅异地务工人员工作与失业保险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教育路88号劳动大厦,邮编510030)。征求意见时间截止至201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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