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众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生存发展遇到严峻挑战。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企联和上海市工商联17日发布《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集体协商工作的工作提示》(以下简称《工作提示》),就集体协商的原则、代表的产生、协商的内容和形式等提出建议,希望当前疫情防控及企业复工时期,劳资双方本着有事好商量、遇事多商量、有难题共同解决、有困难共同承担的原则,在集体协商制度框架下,共商共谅、寻求双方利益平衡点,努力推动企业与职工同舟共济,共度难关。
《工作提示》明确特殊时期集体协商的三大原则为合法合理原则、利益兼顾原则和灵活实效原则。
谁可以当担集体协商代表?《工作提示》指出,双方协商代表人数依法不少于3人,企业方协商代表不得多于职工方协商代表。
在疫情防控期间,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企业工会聘请工会劳动关系指导员、社会律师、上级工会干部、企业组织代表等企业外人员作为外聘代表参与协商,但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且不得担任首席代表。
《工作提示》鼓励企业与企业工会尽量减少接触性协商形式,建议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做好协商前的沟通对接工作,提高双方协商效率。
对还未全面复工的企业,企业和企业工会尽量通过电视电话、网络平台等形式开展集体协商。
每次协商应做好记录,由双方首席代表和记录员共同签字。
《工作提示》还明确了哪些事可以进行集体协商,包括企业做好疫情防控,有序复工复产的措施;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返岗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停产期间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因受疫情影响企业需要调整工作时间、工时制度、调整薪酬福利、社保缴纳、工资支付方式、年休假和福利假及其他各类假的使用、劳动安全卫生及女职工权益保护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具体操作办法和措施;因受疫情影响企业需要开展灵活用工的劳动关系的处理;以及其他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内容。
《工作提示》建议企业和企业工会可以将双方协商达成的共识,形成协商会议纪要草案。
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确认后,及时通过电子邮件、内部OA、微信群组等形式发放给职工代表听取意见建议,尽快修改完善。
经企业与企业工会双方确认,并向全体职工公示获得认可后,共同遵照执行。同时,应做好相应凭证保存或记录。
协商一致内容的适用期限,应当根据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期及企业受此影响的波及期,由企业和企业工会协商确定期限,但原则上不应超过一年。
未建立工会的企业,针对复工复产后的用工情况需要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的,《工作提示》建议向企业所在地街镇、开发区(园区)等上级工会组织提出;职工也可以主动联系企业所在地的上级工会组织,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与企业开展协商。
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以形成协商纪要,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向全体职工公示获得认可后,共同遵照执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在本市拥有较多营业网点、跨区域经营的总部经济组织,邀请企业代表组织、上级工会组织等部门共同作为协商纪要的见证人,保障双方协商成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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