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信息
当前位置 > 2024最新官方 > 媒体中心 > 政策信息 
7月起,福建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与家人共享
发布日期:2020-04-17     发布者:本站原创     浏览量:1389

从福建省医保局获悉,根据福建省医保局、福建省财政厅印发《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家庭共济账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整体使用效率将进一步提升。


该管理办法明确,家庭共济账户遵循自愿原则设立,用于本人及其未成年子女、配偶等直系亲属(以下简称家庭成员)之间健康综合保障。其中,家庭成员应属于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家庭共济账户资金为个人账户结余资金超过2000元的部分,经参保职工本人授权后从个人账户划出。


管理办法明确了家庭共济账户资金支付范围包括6项:一是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发生的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非疾病治疗类除外)、接种预防性免疫二类疫苗的费用;二是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准字号、中药饮片)、医疗器械(食药监械字、药监械字)和消毒用品(卫消字)的费用;三是在规定的健康体检机构健康体检的费用;四是缴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费;五是购买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补充保险;六是其他符合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费用。


具体办理方法为:参保职工根据家庭成员的医疗需求,在网上公共服务平台或医保经办窗口申请设立(变更、取消)家庭共济账户,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签署家庭关系声明书,建立共济关系。家庭成员之间只能设立一个家庭共济账户。


管理办法还规定,个人账户资金先于家庭共济账户资金使用。家庭共济账户涉及多个个人账户的,应指定家庭共济账户使用个人账户资金的先后顺序。同时,家庭共济账户的结转、计息、继承等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参保职工跨统筹区调离工作岗位等原因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其家庭共济账户实际结余金额归并个人账户。


央广网



1543473341119959.png

咨询电话
400-699-7800

咨询邮箱
news@blueseahr.cn

客服质量反馈邮箱
bs-qc@blueseahr.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