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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社保新政策,7月1日开始,实施两类人不能再补缴养老保险
发布日期:2020-06-30     发布者:本站原创     浏览量:1681

养老保险一直是大家非常关心的内容,最近北京市社保局又发布一则关于补缴养老保险的重要通知。


6月16日,北京人社局发布了一项重要通知,通知中有一个重要信息:个人名义存档的北京户籍人员养老保险以不能补缴了。


通知原文如下: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参保缴费政策,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废止《关于印发关于超过国家规定劳动年龄的本市城镇人员补缴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规范参保缴费的政策,近期北京市发布了新的社保规定,决定从2020年7月1日起,个人存档人员和超龄人员不得再补交基本的养老金,我们该怎么判断自己属不属于这两类,无法享受补交政策的人员。今天我就来给大家详细的解答一下。


第一个,个人存档人员,众所周知,人事档案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尤为重要,详细的记录着我们的经历、学历、资历等方方面面记载着我们的人生轨迹,一般会存放在所读的学校,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工作单位,而灵活的就业人员通常会把档案以个人的名义转交到就业代理或者说人才交流中心,这类人就被称为个人存档人员。


根据6月16日的文件要求,现在这两个文件废止了,也就是说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个人名义存档人员补缴取消。此次发布的政策也规范了参保缴费政策,提高了社保缴纳意识,同时也迫使更多企业推进社保的合规性。


不过,对于我们普通职工而言,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仍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及北京市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补缴手续。


北京新社保出来之前,以个人名义将自己的人生档案委托放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等机构的北京市的户籍人员,如果没办法缴纳养老保险,或者说说出现断交,可以在退休前办理养老保险的补交,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后,个人存档人员将自行的到存档,机构按照规定补交养老保险。从7月1日开始,北京将暂停办理个人存档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的补缴业务,也就是说之前的那些针对个人存档人员的补缴政策将要被废止。


第二个就是超龄人员,我国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是在1992年10月之后才逐步的实行推广,那时候很多人已经在国有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了很多年,在实行了个人缴费制度之后,又没有及时的参保缴纳,导致无法享有养老待遇。


对于这种情况国家出台了相关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国企或者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可以申请补交。在北京就规定了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之前,被国有企业或者说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录用,并且具有10年以上的连续工龄,没有进行参保缴费。在2005年9月30日前已经超过了规定的劳动年龄,却无法领取养老金,享受养老待遇。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补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现如今这项规定也即将要被淘汰。在7月份起,这类超龄人员也无法补交基本的养老保险。


当然北京的这项政策只是针对存档人员和超龄人员的这两类人,其他的还是可以正常补交的。比如说因为个人单位不得已出现了养老保险断交的情况,可以按照相关的规定准备好材料,进行申请补交,以及到了退休年龄,可是缴纳养老保险还不到15年,还是可以按照规定办理延期的缴费,保障养老的一个权益,享受养老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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