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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再度放开落户条件,长三角户籍准入年限实现同城化累计
发布日期:2020-08-25     发布者:本站原创     浏览量:1119

宁波落户准入条件再一次调低!


近日,宁波发布“进一步放开我市落户条件”的最新政策。该政策自今年9月11日起施行,由宁波市公安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这是继2018年、2019年两次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后,宁波第三次放宽户口准入条件。


目的很明显,就是要“进一步吸引更多的各类人才来甬就业创业,加快推动宁波高质量发展”。


此前两次调整,社会反响良好。数据显示,2018年和2019年宁波常住人口猛增了53.7万人。


本次户口迁移政策调整,主要涉及放开放宽居住就业落户、投资创业落户、人才落户条件和便利长三角地区人员落户等4个方面,调整力度很大。


其中最大的亮点是,长三角城市群户籍准入年限,实现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同城化累计。


放宽居住就业落户条件


新政规定,在宁波合法稳定就业,申请落户时按规定缴纳本市社会保险,并且本人或配偶在市区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在宁波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取消社保缴纳年限满3年的限制。


租赁落户方面,规定在宁波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且在市区城镇地区租住在同一镇(街道)满2年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凭在我市申领的《浙江省居住证》《宁波市城镇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等材料,按照“一房一户”原则,可申请落户房屋所在镇(街道)设立的社区集体户。


“相比以前,租赁落户社保缴纳年限由‘5年’下调至‘2年’,‘在城镇地区租住在同一社区满5年’放宽至‘在城镇地区租住在同一街道(镇)满2年’。”市公安局解读说。


这里要注意的是,户口已在市区城镇地区的(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的除外),不得将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


放开投资创业落户条件


在宁波投资办企业、个人就业创业,申请落户时按规定缴纳税款或缴纳我市社会保险,并且取得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在宁波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可申请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到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


“相当于投资创业落户,申请落户房产所在地社区集体户时,取消税款缴纳、社保缴纳满3年的限制。”市公安局表示。


今年的新政,还根据各地提出的建议,增加了市区无房的退休人员购买40年产权的办公商业用房可落户的条款。


新政规定,对于户口已在宁波市区的退休人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市内城镇范围内无合法稳定住所,且退休前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保的,申请投资创业落户房产所在地社区集体户时,取消缴纳社保要求。


市公安局表示,此类申请人将户口迁入居住地社区集体户,便于其居住、生活及社区、公安机关日常管理。


放宽人才落户条件


人才落户方面,符合《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的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其配偶、未婚子女和符合投靠条件的双方父母可随迁至其合法稳定住所处;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将户口迁至“人才专户A类家庭户”,允许其配偶、未婚子女和符合投靠条件的双方父母迁入。


据悉,这是宁波首次将“高级人才”纳入A类人才专户范畴,允许其配偶、未婚子女和符合投靠条件的双方父母随迁。


另一大变化是,将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保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15年内的毕业生纳入B类人才专户范畴,并允许配偶、未婚子女随迁。


同时,取消硕士、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15年内的毕业生、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技师等人才申请本人、配偶、未婚子女户口迁至B类人才专户时社保缴纳年限满1年的限制。


便利长三角地区人员落户


目前,长三角一体化正在“加速度”推进。


根据“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要求,宁波规定,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在上海、浙江、江苏、安徽“三省一市”缴纳的社会保险在申请落户时可累计纳入我市缴纳年限。


这是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动超大、特大城市调整完善积分落户政策,探索推动在长三角、珠三角等城市群率先实现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的要求,根据宁波城市定位而制定。


同时,为便利长三角地区人员来甬落户,宁波推出落户便利化举措。新政规定,现户口登记在上海、浙江、江苏、安徽“三省一市”内,在我市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将本人和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户口迁至其合法稳定住所处。


“这里不作合法稳定就业的要求,等同于省内户口自由迁移,取消省内户口登记满5年或本市户口登记满3年要求,迁移对象增加了成年子女。”市公安局有关工作人员说。


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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