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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三方面就业举措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发布日期:2021-07-08     发布者:本站原创     浏览量:1044

近日,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推进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为全省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实施意见》明确目标任务:通过精准帮扶,帮助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人员实现就业,帮助已就业人员稳定就业,保持脱贫人口就业规模总体稳定。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重点地区倾斜支持力度,促进当地群众就业水平稳中提质。及时为农村低收入人口提供就业帮扶,使有就业意愿的都可以得到就业服务和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都可以享受就业政策,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帮扶长效机制健全完善。


多措并举稳定外出务工规模。脱贫县可采取向社会购买脱贫人口转移就业服务成果的方式,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中介组织或劳务输出带头人一次组织脱贫人员5人以上、并实现6个月以上稳定就业的,按每输出1人给予最高不超过200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按规定对跨省(市)就业的脱贫人口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由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列支。对吸纳脱贫人口稳定就业6个月的企业,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农业经营主体、就业帮扶车间等用人单位,按照每吸纳1人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各地可适当增加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最高贷款额度为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在巩固跨省劳务协作的同时,积极拓展省内劳务输入地和输出地的对口协作,完善跨区域、常态化的劳务合作机制,在信息交流、跨区招聘、跟踪服务等方面搭建对接平台。


拓宽渠道促进就地就近就业。支持脱贫地区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加快卫星城镇建设,发展一批当地优势特色产业项目,提高就业承载力。对企业、就业帮扶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脱贫人口(已享受过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人员除外)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与一次性吸纳补贴不可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时间至2021年年底。鼓励脱贫地区发展“小店经济”“夜市经济”“地摊经济”,支持脱贫人口在县域城镇地区从事个体经营,创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支持脱贫人口通过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多种形式灵活就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场地支持、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


优化服务健全就业帮扶长效机制。依托部门信息系统对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易地扶贫搬迁群众等重点人群就业状态分类实施动态监测,加强大数据比对分析和部门信息共享,形成推进工作合力。强化全方位、精细化就业服务,对就业转失业的脱贫劳动力,根据个人需求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一对一”服务,每年至少提供1次职业指导、3个以上有针对性的岗位信息和1次培训机会,让脱贫人口获得更多政策利好。实施欠发达地区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工程,加大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在培训期间按规定给予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的生活费补贴(含交通费)。


《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


内容来源:河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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