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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可按月给予社保补贴
发布日期:2023-08-18     发布者:本站原创     浏览量:592

日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提出加大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力度,兜牢困难群众生活基本保障。通知提出,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可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月给予社保补贴。


按照通知,安徽将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将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失业人员、失地失林人员、残疾人、高校毕业生,以及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长期失业人员纳入认定范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4年12月底。


同时,安徽将深入推进就业促进暖民心行动,制定个性化援助方案,优先推荐低门槛、有保障的爱心岗位,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统筹发挥公益性岗位作用,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1人就业。加强脱贫人口就业援助,保持脱贫人口务工就业规模总体稳定。


对于就业相关补贴,通知提出,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职工医疗保险补贴、每人每月350元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其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提高至每人每月450元。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为兜牢困难群众生活基本保障,通知明确,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等发放工作。对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已申领失业补助金且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发放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从事灵活就业的,不停发失业保险待遇;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参照我省现行企业在职职工遗属待遇发放办法执行。”通知指出,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规定向困难群众足额发放物价补贴。


内容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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