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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规范劳务派遣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发布日期:2024-03-08 发布者:本站原创 浏览量:189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单位工伤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参保规则、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违法违规处理等多方面入手,规范劳务派遣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为,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宁夏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各类企业以及在宁夏成立分支机构的区外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要求在宁夏用工并由用工单位代缴工伤保险的企业,均需遵循通知规定。对于在宁夏区内跨市县派遣劳动者的单位,应在注册地为被派遣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对于向区外派遣劳动者的单位,应当在宁夏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同时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要求,在外省成立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名义进行参保,或由用工单位代缴工伤保险费。
同时,《通知》还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应当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在注册地进行工伤认定,在工伤认定地所在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务派遣单位在宁夏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满一年的,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对其参保、经营等情况进行社会保险稽核,督促生产经营进入平稳期的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切实履行用人单位责任。此外,对于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及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伪造鉴定材料、违规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违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内容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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