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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伤异地就医 6市开展试点
发布日期:2024-04-08     发布者:本站原创     浏览量:258

近日,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卫健委联合印发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在我省合肥、淮北、宿州、芜湖、滁州、马鞍山6个市,开展为期1年的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自2024年5月1日起,逐步推进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为工伤职工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何时开始


根据通知,自今年4月1日起,在我省合肥、淮北、宿州、芜湖、滁州、马鞍山6个市,开展为期1年的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依托全国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结算信息系统,实行试点地区工伤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以下统称社保卡)直接结算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工伤医疗、住院工伤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自今年5月1日起,逐步推进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依托省集中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省内工伤职工异地就医模块,以社保卡作为工伤职工异地就医身份识别和直接结算凭证,实行工伤职工省内异地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直接结算。


哪些工伤职工可以申请直接结算


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已完成工伤认定、工伤复发确认、工伤康复确认或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的以下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


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工伤职工,包括异地安置退休、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的工伤职工等在参保地市外居住、生活、工作超过6个月及以上的工伤职工共3类。


异地转诊转院(辅助器具配置)工伤职工,包含异地转诊转院和异地配置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共2类。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步骤是什么


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三步走:首先是备案,工伤职工先在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备案;然后是选定点,备案到就医地所在地市,该地市所有开通异地联网直接结算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或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均可提供相应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最后是持卡结算,工伤职工在已选择的就医地协议机构持社会保障卡结算。


异地就医工伤职工在就医地发生的无第三方责任的住院工伤医疗费、住院工伤康复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因异地转诊转院发生的到统筹区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不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按照参保地政策审核报销。

工伤职工如何申请备案


工伤职工异地就医前,应向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备案并经审核同意。线上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途径便捷办理;线下各参保地经办机构窗口也可办理备案手续。


工伤职工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途径,查询外省试点城市和试点协议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名单。


据了解,参保地经办机构在为工伤职工办理备案时原则上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或直辖市。工伤职工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供《安徽省工伤保险异地就医(康复)直接结算备案表》等材料。


工伤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是多久


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工伤职工未申请变更备案信息或参保状态未发生变更的,备案长期有效,6个月内不予变更或取消备案;转诊转院工伤职工备案后6个月内有效。异地配置辅助器具工伤职工备案后,当次配置期间有效。


工伤职工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备案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备案有效期内已办理入院手续的,不受备案有效期限制,可正常直接结算相关费用。异地长期居住(工作)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可以在参保地享受工伤保险费用结算服务,执行参保地政策。备案有效期结束后仍有异地就医需求的,需重新办理登记备案。


内容来源: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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