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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
发布日期:2024-06-03     发布者:本站原创     浏览量:162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对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在岗待遇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提出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作用,为就业困难人员谋福祉。


在安置对象方面,办法明确,城镇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劳动力统计调查员、社区治安联防协管员等,面向法定劳动年龄内通过市场化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乡村生态护林员、河(渠)道维护员、保洁员、养老服务员等,优先安置脱贫人员、农村低收入人口等就业困难人员。


办法规定,在公益性岗位安置工作中,应根据家庭困难情况、劳动者年龄、职业技能水平、身体状况等因素,建立排序机制。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有劳动能力及就业意愿的残疾人。


在岗待遇方面,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执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以所在地级市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月发放。


内容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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