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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缴存公积金比例
发布日期:2024-07-03     发布者:本站原创     浏览量:128

近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有关通知,对《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续期,有效期延续至2027年7月19日。


这意味着,在深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继续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由其在上限和下限之间自主确定。


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了《规定》,并于2021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将于2024年7月19日到期。《规定》实施以来,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及各项业务运行稳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全面覆盖我市就业人群,进一步完善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整体政策施行效果良好。根据我市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规定,对《规定》续期三年。


为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趋势,《规定》建立自愿缴存机制,明确在深圳就业的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为灵活就业人员)可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缴存范围之外单位的职工也可以按照《规定》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深圳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各类就业群体的全覆盖。


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和收入的特殊性,赋予该群体更多的自主选择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由其在上限和下限之间自主确定。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根据《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协议》,提取公积金账户的部分或者全部余额,用于购买住房、支付房租、偿还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等。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购买住房,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低息贷款利率。


记者了解到,市公积金中心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优势,推进部门信息互联互通,灵活就业人员签订《协议》、开户等业务可“全程网办”。


内容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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