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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超龄人员等可参加工伤保险
发布日期:2024-07-05     发布者:本站原创     浏览量:156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近日印发《超龄人员和实习学生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将超龄人员、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实习学生及见习人员、住院规培医学在读研究生、家政服务人员等四类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


《办法》自7月1日起实施,预计惠及人群超50万人,将切实保障特定职业人群工伤权益,进一步分散各类单位工伤风险,推进职业人群工伤保险全覆盖。


近年来,山东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不断增长,截至2023年底,已超2045万人,但超龄人员、家政服务业人员、实习学生等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其工伤保障需求迫切。山东省找准改革的发力点和突破口,出台《办法》,将四类特定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


据悉,四类特定从业人员具体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70周岁人员,包括已经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年满16周岁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实习学生,包括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或经学校批准自行到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和从业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在见习单位(见习基地)见习人员;在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医学在读研究生;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情形且与家政企业签订服务协议的人员)。


《办法》明确,按照属地管理和自愿参保原则,从业单位可自愿在参保地为其招用的特定从业人员办理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参保后缴费具有强制性,参保后从业单位应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办法》,特定从业人员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与法定参保职工相同。针对特定从业人员特点,《办法》进一步细化了一至四级伤残津贴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衔接政策,明确了“不重复享受”和“待遇就高补差”的原则。


内容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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