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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人社发[2012]11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各设站(基地)单位:
根据原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印发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发布的《博士后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人社部发[2011]91号),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制定《广州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2月28日
(业务咨询电话:83126047)
广州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加大培养和吸引创新型高层次人才的力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根据原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印发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发布的《博士后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人社部发[2011]9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设立和管理,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博士后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1. 制定本市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
2. 督促和指导各区县博士后管理部门,设站(基地)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博士后工作;
3. 负责本市的流动站、工作站(分站)设站申报、基地评选、博士后专项资助、博士后工作评估、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手续和博士后公寓管理等事宜;
4. 协调处理本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其它日常事务。
第四条 各设站(基地)单位应建立或明确相应的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各区县、设站(基地)单位博士后管理部门应制定本辖区、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承担本辖区、本单位博士后科研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本辖区或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第三章 流动站、工作站和基地的设立
第五条 设立流动站、工作站(分站)应符合《管理规定》明确的条件。按照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的部署增设流动站、工作站工作,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人社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通知要求组织申报,申报和审批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博士后工作总体规划,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基地评选工作。
第七条 市属企事业单位(含非公经济和新社会组织)申请设立基地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未设立工作站(分站);
2. 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和较高水平的研发队伍;
3. 能够提出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4. 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保障。
建有市级以上研发或技术中心,承担国家、省重点项目,与高校合作密切的单位从优;对有利于广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创新项目予以倾斜。
第八条 基地按照以下程序设立:
1. 申报单位填报广州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相关申报材料,上报主管部门或区、县级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审核(非公经济和新社会组织申报材料按属地原则上报所在区、县级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评审;
3. 专家评审结果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基地的审核、评审、批准程序原则上在4个月内完成。
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
第九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条 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当进行公开招聘,并组织专家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评估、考核,同时对其个人品质、职业道德进行考察,对符合条件的提出接收进站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收相关材料后报省人社厅审批。
第十一条 除特殊情况报人社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外,申请者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工作站和基地应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经人社部批准可以单独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站除外。
流动站应向工作站和基地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帮助工作站做好确定研究项目、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等相关工作。
第五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
第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和管理服务工作由工作站、基地具体负责。
一般由流动站设站单位负责管理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人事、组织关系,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等手续。如与外省流动站联合招收,可由工作站负责。
第十四条 设站单位要制定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估、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
设站单位应当对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对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考核评价机制,应更加注重获得专利、发明和提高经济效益的能力。对研究成果突出、贡献较大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予退站。
工作站与流动站联合培养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由联合培养单位共同负责考核。
第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报到后,凭省人社厅介绍信等有效证明材料在设站单位所在地落常住户口,为子女办理上学、入托手续。
设站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将博士后研究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博士后研究人员各种社会保障。
第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因项目和课题研究确需延长的,应当经设站单位批准,并将相关情况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享受在站生活补助。
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集相关材料后报省人社厅。
第十七条 设站单位负责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思想教育。引导博士后研究人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科学严谨的治学态度,加强学术道德修养,坚决抵制学术腐败和欺骗行为。
第十八条 根据《管理规定》,应予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由设站单位作出退站处理,将相关材料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后报省人社厅。退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
第十九条 鼓励工作站充分利用企业优势,吸引期满出站优秀博士后留穗工作。留本市工作的,凭省人社厅出站介绍信等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部门办理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进穗手续。
第六章 经费资助和住房待遇
第二十条 国家和省财政安排用于补助由国家计划和省自筹招收流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专项经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穗字[2010]11号)和《广州市高层次人才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穗组字[2010]46号)设立高层次人才专项扶持资金博士后专项经费。资助范围如下:
1. 对新设立的流动站、工作站(分站)、基地,市财政分别资助50万元、50万元、20万元;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按工作站的资助标准补齐差额部分。
2. 我市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市财政一次性资助科研项目启动经费15万元,每人每年发放生活补助8万元。
3. 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1年内到我市市属单位工作、签订3年以上聘用协议的,于试用期满1年内申请20万元的安家费,分2期按总额的50%发放。隔一年申请第2期,限于在市属单位工作期间申请,原则上3年内发放完毕。对每位博士后的安家费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博士后专项经费按照《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及配套的《广州市高层次人才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新设站(基地)资助、科研项目资助由设站单位(基地)管理使用,用于科研设备采购、科研会议、聘用科研人员、科研场地及其他科研费用,单独立账,专款专用。设站单位、基地要加强资金管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经费使用手续按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科研项目资助用于申请资助的博士后科研项目。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设站单位应按协议将经费使用情况和科研项目总结报相关主管部门。
博士后生活补助、安家费由申请资助的博士后支配使用。
博士后研究人员退站的,科研项目资助申请单位须作出经费结算,报主管部门核批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结余资金上缴市财政;生活补助申请将不予批准。
第二十三条 鼓励有科研潜力和突出才能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计划。具体办法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规定执行。获得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当将受资助项目总结报告交设站单位汇总后,分别报中国博士后基金会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十四条 按照穗组字[2010]46号文评定为高层次人才的优秀博士后,按照《广州市高层次人才住房解决办法》有关规定享受有关住房待遇。设站单位应为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解决住房问题,可提供公寓、住房补贴或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五条 流动站、工作站实行定期评估和动态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评估办法和评估指标体系,结合本市实际,依托各区县博士后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对流动站和工作站的评估。评估工作一般2年进行一次,评估情况报省人社厅。对管理工作优秀的流动站、工作站进行通报表扬;对管理不善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直至报请人社部予以撤销。
第二十七条 对基地的考核评估,参照工作站执行。对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成绩突出的基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积极推荐设立工作站。
第二十八条 设站单位、基地应根据博士后工作评估指标体系,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制度、信息收集和归档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博士后工作进行检查,建立完整的博士后工作信息资料。对在评估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不断加强和完善自身建设。
第八章 学术交流和队伍建设
第二十九条 鼓励各区县博士后管理部门、设站单位、基地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学术交流。
第三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设站单位同海外高水平教育机构、科研机构、企业建立联合研发基地,合作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报省人社厅审批。
第三十一条 各区县博士后管理部门、设站单位、基地应积极参加和组织政策培训和学习交流活动,努力建设一支业务水平高、服务意识强的博士后管理人员队伍。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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