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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公布山东省2012年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24     发布者:蓝海股份     浏览量:1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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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人社字[2013]124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11]12号)精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开展了2012年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经层层推荐,专家评审,并报经国务院批准,我省李京等115名(其中8名为未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专家被批准享受2012年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具体名单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建立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是党和政府关心和爱护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加强高层次、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是我省高层次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重要意义,把实施政府特殊津贴制度作为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好。

二、充分发挥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在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中的作用。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支持他们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支持他们参加政府决策中的专家咨询活动,组织他们深入城乡基层和中小企业开展服务活动,充分发挥他们在服务基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各单位应根据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岗位和工作需要,为其配备得力的教学科研助手。依托所在单位及科技研发、创新载体和平台,加强优秀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形成一批具有专业优势、学科互补、创新能力强的优秀人才群体和团队。采取多种形式,密切同专家的联系,关心和改善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妥善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并为他们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

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考核制度和退出制度。结合单位年度考核,健全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考核制度。对违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所具备的基本条件者,取消资格,收回《政府特殊津贴证书》。

四、根据中发[2011]12号文件有关规定,对2012年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每人一次性发放20000元津贴,由中央财政专项列支拨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各部门、单位收到拨款后,要尽快将津贴发给个人,并结合表彰和津贴发放工作,大力宣传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弘扬他们科学求实、敬业奉献的精神,展示他们创新创业创优的时代风貌。要勉励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珍惜荣誉,增强社会责任感,鼓励他们发挥传帮带作用,带动和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懈奋斗。

五、各有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申报部门、单位接到通知后,请派人持本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于2013年3月31日前到我厅领取《政府特殊津贴证书》。

联系人:

1.李慧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725房间) 0531-86062283

2.田胜涛 职业能力建设处(519房间)   0531-86013605

地址:济南市解放路22号

附件:山东省2012年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doc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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