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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落实创业帮扶政策的通知》(粤人社函[2012]1746号)和《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穗府办[2009]50号)的精神,为进一步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充分发挥创业(孵化)基地搭建创业平台开发就业岗位的作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结合本市实际,在经过调研、测算及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关于印发〈广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场租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拟对广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场租补贴的对象、标准和申领程序进行明确。
现于2013年5月18日至2013年5月27日期间,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关于印发〈广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场租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的意见。广大市民可通过登陆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http://www.hrssgz.gov.cn )查阅《关于印发〈广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场租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的具体内容,并以信函、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广州市连新路43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处),邮编:510030。
电子邮箱:gzrsjjyc@163.com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5月16日
关于印发《广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场租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创业(孵化)基地:
为进一步加大对我市各类自主创业人员和创业(孵化)基地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创业促就业的倍增效应,经原广州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将《广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场租补贴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广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场租补贴试行办法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13年5月 日
广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场租补贴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充分发挥创业(孵化)基地搭建创业平台开发就业岗位的作用,根据《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落实创业帮扶政策的通知》(粤人社函[2012]1746号)和《关于促进就业的意见》(穗府办[2009]50号)精神,特制定广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场租补贴试行办法。
一、补贴对象
(一)2009年1月1日后经广州市市一级认定并为进驻创业人员提供场租减免等优惠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下简称“基地”)。
(二)2010年1月1日后入驻基地并正常经营满一年且准时支付场地租金的本市户籍自主创业人员(创业企业的法人代表,下简称“创业人员”)。
二、补贴标准
(一)基地按以下标准给予场租补贴:
1、门面型、市场型、楼宇型的基地给予当年一次性2万元场租补贴;
2、园区型的基地给予当年一次性5万元的场租补贴。
(二)创业人员按以下标准给予场租补贴:
1、实际租赁面积为100 m2及以下的给予每户1000元/年的场租补贴。
2、实际租赁面积为101m2—500m2的给予每户3000元/年的场租补贴。
3、实际租赁面积为501m2及以上的给予每户5000元/年的场租补贴。
(三)场租补贴从本文公布之日起执行。
(四)创业人员的场租补贴最长期限不超过2年。
三、申领程序
(一)申请受理
1、符合条件的基地或创业人员可分别在每年5月31日、10月31日前向所在区(县级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办理。
2、自本文公布之日起,申请期限为符合申领条件后一年内提出申请,过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材料
1、基地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广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场租补贴审批表》(见附件1);
(2)基地内所有入驻企业(个体户)办公场地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2、创业人员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广州市创业人员场租补贴审批表》(见附件2);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或经营主体资格证明;
(3)企业法人代表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4)企业(个体户)办公场地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5)个人存折银行帐号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核验原件,所提交的复印件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三)材料审核
申报材料由区(县级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受理审核后,提交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复核,送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定。
四、区(县级市)本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场租补贴办法,可根据本区(县级市)实际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实施。
附件:
1.广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场租补贴审批表
2.广州市创业人员场租补贴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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