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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开展2015年广州市养老及工残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24     发布者:蓝海股份     浏览量:2028

  标签:人力资源 离退休人员 养老金

  各相关单位、参保人:

  根据《广州市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查暂行管理办法》(穗劳社综〔2003〕6号)、《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2〕34号)以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现对本市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工残待遇领取人员开展资格认证工作。如收到本信函或居住广州市外,请于2015年6月20日前办理资格认证手续。逾期未办者,将从7月起停发待遇,待重新认证后再予以恢复。办理方式如下:

  一、属于单位管理的离退休人员:请离退休人员或单位经办人统一携认证材料(见第六点)及我中心邮寄的《2015年度资格认证名单》,于2015年6月20日前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资格认证手续。在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可函寄认证材料到其养老金发放管理的区社保机构或交由单位办理,在广东省内居住的也可按下文第四点办法办理。

  二、属于社会化管理的领取城镇职工养老待遇的人员:该类人群由所属区退管办负责办理认证手续,请留意本人所属区退管办相关认证通知,并按其要求于2015年6月20日前到对应退管部门办理资格认证手续。

  三、属于领取城乡居民养老待遇的人员:收到本信函的退休人员,由本人或受托人于2015年6月20日前携带认证材料到参保登记的街道(镇)办理资格认证手续。

  四、属于领取城镇职工养老待遇,且在广东省境内异地居住的人员:可到居住地的社会保险机构网点或省社保局授权办理认证业务的邮政储蓄银行网点办理认证手续。

  五、1—4级工残人员:收到本信函的人员,由本人或受托人于2015年6月20日前携认证材料到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资格认证手续。

  六、认证材料要求

  1、本人现场直接办理的,提供本人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等)。

  2、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及受托人的有效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广州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表》等)。

  3、单位办理的,提供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有效证明材料(如被抽查人员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4、境外定居的,按上述方式办理时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办理(本人提供有效证件现场办理的除外):

  (1)国外定居的:提供我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使馆证明;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提供居住国所在地公证机关证明。

  (2)香港地区定居的:提供“香港民政总署”或“香港工会联合会”的证明。

  (3)澳门地区定居的:提供“澳门民政总署”或“澳门工会联合会”的证明,或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社会保障基金”盖章确认的《澳门居住人员在生证明协查表》。

  (4)台湾地区定居的:提供当地公证机关证明。

  (5)从国外或港、澳、台等地区回国探亲的离退休人员,提供相应的定居证明与入境证明。

  来源: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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