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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支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稳定房地产市场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6-10     发布者:蓝海股份     浏览量:2098

  标签:人力资源 公积金 住房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辽政发[2015]30号)精神,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支持缴存职工自住及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省直中心采取以下措施。

  一、最高贷款额度

  1、凡缴存职工在我中心连续按月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无论是夫妻双方缴存还是一方缴存,只要具备偿还贷款能力,贷款的最高限额均为80万元。

  2、异地缴存职工申请贷款的,最高限额为50万元。

  二、首付款比例

  1、商品房。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购买第二套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2、存量房(二手房)。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3、经济适用房。总房款扣除政府补贴金额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4、异地贷款。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三、贷款年限

  1、购买商品房的,贷款年限最长30年。

  2、购买二手房的,房龄5年(含)以内,贷款年限不超过25年;房龄6-19年的,贷款年限为30年减房龄;房龄20年以上的,贷款年限不超过10年;房龄30年(含)以上的,不予贷款。

  四、贷款年龄

  还贷年龄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五、贷款的其他规定

  1、二套房的认定标准实行“认贷不认房”政策。

  1)借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有一套住房贷款记录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贷款未结清的,执行二套房贷款政策。

  2)对已有两套住房贷款记录的家庭,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或已结清其中一套贷款的,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执行二套房贷款政策。

  3)对有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记录的家庭,不予贷款。

  2、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尚未还清数额较大的债务、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不予贷款。

  3、个人信用报告的使用。信用报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由相关银行或贷款机构出具非恶意拖欠书面证明,方可贷款:

  1)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近2年内,各类贷款(不包括助学贷款)连续逾期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的;

  2)近1年内、借款申请人贷记卡逾期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的。

  4、所购住房办理贷款的时限。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所购住房自交易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

  5、提前还贷。公积金贷款还贷满6个月后,可以提前还贷,每次还贷额不低于3万元。

  上述措施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底。

  来源:辽宁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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