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初小王通过人才市场应聘入某电子公司工作,由于小王表现出色,第二个月该公司就同小王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办理了缴纳社保手续。一年后,小王开始不满意目前的工资待遇,而且认为公司加班工资也存在少发现象,于是背着公司在外寻找新的工作。后来一次偶然的机会,小王从公司人事部门的同事口中得知自己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被单位不慎遗失,恰巧想要跳槽的小王萌生了以公司未同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离职并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加班费的想法。当小王向公司提出这个要求时,公司直接拒绝了他的请求。小王随即于当天向公司申请离职并解除劳动关系。事后,小王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及加班工资。经劳动仲裁部门仲裁结果为:公司支付小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周六加班工资。公司对于该非终局裁决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不支付被告二倍工资差额及周六加班工资。审理中原告公司提交了职工录用备案花名册、劳动合同备案信息、考勤记录、照片光盘、仲裁裁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
【争议焦点&裁判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若公司将双方合同遗失,且不能证明其事实劳动关系,小王是否可以因此申请离职并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最终法院综合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支持了公司要求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诉求,支持被告小王主张的加班工资。关于小王要求公司支付未支付加班费产生的经济补偿金的主张,因为原告公司不存在因未支付加班费而被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处理的情形,故法院不支持小王的请求。
【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13种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从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劳动者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方面是享有充分的自主权的,比如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本案中的小王如果认定公司将双方合同遗失、不能证明两者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行为,是一种违约行为的话,小王可以提前30日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无权要求公司支付两倍工资差额。
《劳动合同法》对支付两倍工资的情形是有明确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支付两倍工资的条件是用人单位在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期间内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本案中,原告公司不是没有与被告小王签订劳动合同,只是遗失了劳动合同,这可以由公司在劳动局备案的合同、为小王缴纳的社会保险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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