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4年7月9日入职深圳A公司,任厂长一职,税前工资每月6000元。因对于李某的工作时间和考核方式等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公司一直没有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9月26日,李某因与A公司有无法调和的矛盾而愤然离职,并向区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向自己支付应签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2800元及律师费5000元。劳动仲裁委经审理后裁决A公司应支付李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9145元并支付律师费2722元。A公司不服,向深圳市宝安区法院起诉,要求法院驳回李某的请求。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A公司作为一家具有合法资质的公司法人,应当建立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包括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全体员工进行管理。李某虽任A公司厂长,但该公司仍有负责管理劳动合同的人事部门,并还有经理、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股东等人员对李某进行管理约束,故A公司对于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具有过错。退一步说,即使李某故意拒签劳动合同,A公司也应当及时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而非任由未签劳动合同的违法状况持续发生。法院据此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并要求A公司向李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9145元并支付律师费2722元。
【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之内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自用工关系建立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至满一年之日,用人单位需要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司法实践中,对于普通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其超过一个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一般需要支付其二倍工资,这一点已经达成共识。但是对于特殊的劳动者,如企业高管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用人单位与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屡屡出现。主要原因在于此类劳动者属于稀缺人才,双方可能达成用工的意向并且高管已经开展相应工作或者组建团队,但是对于合同的其他内容,如工作待遇和劳动条件等尚在协商,故劳动合同一直未能签订,这时候就产生了高管在建立用工关系之日起的一个月之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关系的问题。
高管、人事负责人属于劳动合同用工主体资格,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这点在实践中基本没有异议。但是高管、人事负责人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二倍工资,是否应当支持?实践中存在较大分歧,各地的规定与裁判大相径庭。
对于如何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人事经理等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现总结如下:
首先,应当确定高管、人事负责人的具体职责是否包含自身劳动合同的签订。
如果其职责不包含自身劳动合同的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持其二倍工资。当然这部分的举证责任需要用人单位来履行,即用人单位是否对高管、人事负责人的岗位进行明确,并告知高管、人事负责人。
如果高管、人事负责人的具体职责包含自身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否一律不支持劳动合同应签未签的二倍工资?对此北京的规定是如果此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建议按照此种模式操作。
其次,对于某些用人单位高管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签订聘任协议的,应当审查聘任协议是否具备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有无明确高管的劳动权利义务。如具备必备条款,则应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不支持二倍工资。
最后,对于用人单位只给高管颁布任命书或者授权书的,如果任命书、授权书内容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构成要素的,仍然应当支持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综上,用人单位为了规避风险,将主动权掌握在手上,应当建立完善的高管人事管理制度,按时与高管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可以规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个人对高管劳动合同进行签订和管理。
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五)正在征求意见稿中,故实有必要在司法解释五中对此问题作出符合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解释,以维护劳动合同法的统一和权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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