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罗某在2004年8月成为宁波顺丰公司的员工,担任余姚分公司中转场经理。2013年4月8日,罗某妻子的餐馆开业,罗某的同事纷纷前来祝贺,还赠送了花篮、鞭炮等。同时,罗某还收取了4名同事的礼金各200元。去年7月3日,顺丰公司总部审计监察委员会收到举报,称罗某在妻子餐馆开业期间收取员工礼金。顺丰公司有规定:“不索要、不接受下属的礼品和宴请……遇结婚、生子等喜事,管理者接受下属礼金不得超过50元。”委员会在核实情况后,将调查报告交予宁波顺丰公司。宁波公司据此解除了与罗某的劳动关系。罗某认为,中华民族历来讲究礼尚往来、注重人情,收受红包不得高于50元违背公序良俗,当属无效,单位系违法解除,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13万元。顺丰公司认为,首先,企业微观管理行为和企业文化,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不违背公序良俗,国家应保护。其次,公司的规章制度是有效的,罗某的行为应当根据公司企业文化和规章制度来评判。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公司解雇罗某依据不成立,裁决顺风公司赔偿罗某13万元,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争议焦点&判决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顺丰公司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罗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顺丰公司《员工手册》和《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的内容以及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管理者接受下属礼金不得超过50元,否则视为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罗某任中转场经理,其知晓公司的规章制度,但在其妻子餐馆开业时,收取部分员工礼金、果篮及鞭炮,金额超过了顺丰公司规定的50元,其行为违反了顺丰公司管理者手册的规定。顺丰公司按照在公司内部行贿、受贿的规定解除与罗某的劳动合同,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依据成立。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判决:顺丰公司无需支付罗某赔偿金。宣判后,罗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故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在判断其违法与否时应考量以下因素:规章制度制定和公示程序的合法性、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是否“严重”到足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罗某对顺丰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公示、告知程序并未提出异议,并在庭审中表示认可顺丰公司的企业文化。上述规章制度中关于“管理者应该做到:(一)不向下属借钱、不与下属发生任何形式的物质买卖关系;(二)不索要、不接受下属的礼品和宴请……遇结婚、生子的喜事,管理者接受下属礼金不得超过50元……”的规定,并未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反地,有利于营造诚信、廉洁的现代企业管理文化。那么员工在与顺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就应该按照公司的价值观坚持自己的职业操守,否则公司有权按照其制度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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