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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连续工作满10年是否应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15-07-01     发布者:蓝海股份     浏览量:2954

【案例简介】

李某于2002年4月进入A公司工作,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04年4月合同期满,A公司又与李某连续续签了4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2014年4月合同期满后,李某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遭A公司拒绝。A公司称,2014年2月,公司为提高人员管理效率,在未降低报酬、保持其他劳动合同条款不变、李某持有电工上岗证等情况下通知李某其职位由原音响主管调整为强弱电主管,并安排其培训,同时取消了原职位。李某参加了培训之后,拒绝到岗,坚持回到原岗位,公司不得不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李某认为,其已在A公司连续工作12年,A公司应当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遂提起劳动仲裁。

【裁判结果&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某连续工作满十年,A公司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仲裁委认为,李某在A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并已向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A公司应当与李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遂支持了李某的请求。A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2011年4月签订的劳动合同系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自2011年4月至2014年4月,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A公司在2014年4月作出期满不再续签的决定,不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调岗具有合理性,李某也参加了电工培训,因此李某应当服从A公司的工作安排。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中除了劳动期限外,工作内容和地点也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续订时应协商一致。李某坚持回原音响岗位,但是原岗位已不存在,且强弱电主管岗位也已安排他人,双方无法就劳动合同内容、岗位协商一致,所以李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难以支持。二审法院另查明,A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表示不同意恢复劳动关系,但同意按照6179.86(月工资)×12×2的标准支付给李某148316.64元,A公司此项意思表示于法不悖,法院予以准许。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本案是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的经典案例,并且经历了仲裁、一审、二审程序,审判经过可谓一波三折。对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和把握:

首先,李某在A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按照上述规定,A公司没有自主选择权,应当与李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次,A公司由于内部合理调岗,早已取消了李某原岗位,并安排其参加电工培训,但是李某参加培训后拒不到岗,坚持回到原岗位,且现强弱电主管岗位也已安排他人。就此,A公司与李某无法就工作内容和工作岗位协商一致,所以本案中A公司无法恢复与李某的劳动关系;

最后,在法院审理过程中,A公司同意以6179.86(月工资)×12×2的标准补偿李某。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就说明,A公司也承认了其在合同期届满后不与李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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